本指南提出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支持高校开展教师互聘。 高等学校可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实际需要,开展跨校招聘教师。 采取校际教师招聘、跨校组建创新团队等方式,共享优势学科专业师资资源,解决师资资源结构性短缺问题。
(二)支持高等学校优质教师跨校区兼职。 高等学校教师在充分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与自身岗位密切相关的岗位上校外兼职。学科专业并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支持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到其他高校兼职。
(三)完善兼职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兼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合理兼职,坚决惩治教师兼职乱象。 鼓励高等学校聘请外部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形成一支以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为主体、兼职教师为补充、人才队伍建设的高素质专业创新教师队伍。专职和兼职教师相结合。
(四)规范兼职教师程序。 在职、退休教师到其他学校兼职的,须亲自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聘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并经派出单位(原单位,下同)批准。 派遣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教师兼职情况。 用人单位与兼职教师应当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目标、任务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建立教育教学成果互认机制。 兼职教师负责教学、教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开展学术讲座、组建学术团队、指导研究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等,以及在用人单位工作取得的工作成果,可以按照规定用于用人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评价。 用人单位在职兼职教师的工作业绩作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岗位招聘的参考。
(六)支持兼职教师取得合法报酬。 经用人单位批准任职的兼职教师,可以按照协议从用人单位领取法定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兼职教师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 兼职教师的班费必须与同单位同等条件的教职工班费合理比例。 兼职教师的兼职收入不计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供兼职教师的报酬信息备案。
(七)支持多种形式的师资联合培训。 鼓励高校组建合作联盟,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岗位培训、教学研究、课堂观摩、培训参观、企业实践等方面的教师联合培训。 鼓励教师围绕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对教师进行临时支援或在岗学习。 鼓励“振兴云南人才支持计划”教育人才引领和带动中青年教师共同成长。
(八)支持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到高校兼职。 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到高等院校兼职从事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等工作。学生科研和创新的合作、教学和指导。 支持科研院所身体健康的退休科研人员经派出单位批准到高校兼职工作。 经批准在高校兼职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协议领取法定报酬。 学校向派出单位提供兼职科研人员的报酬情况备案。
(九)支持校企人员相互兼职。 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专业课程教师可以多种形式参加企业实践或到企业进行实践培训。 支持企事业单位招聘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到高校兼职任教。 支持学校与企业共建教师发展中心,在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实践教学、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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