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生体育局,国际港务区社工局,各开发区教育局(社工局),各直属学校:
教师为教育之本,师德是教师事业之魂。教师肩负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重任。教师的师德师风和职业行为决定着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成败,关系到教育系统的作风和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教书、以德育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请及时传达、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教育局
2018 年 7 月 4 日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爱国守法
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教师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与时俱进,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教学、推动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权利。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允许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条 禁止发表任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四条 禁止传播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第五条:禁止组织、参与邪教、赌博、传销、迷信等活动,禁止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六条禁止组织、参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集会、示威活动;
第七条 禁止通过罢工、抵制或者变相罢工、抵制等非正常渠道提出问题。
第八条 禁止在各级招生考试、职称评审、荣誉、学历、教学科研和各类选拔考核活动中弄虚作假、弄虚作假。
第三章 热爱自己的工作并全心投入
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教师要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胸怀远大志向,勤奋敬业,甘于为人垫脚石,乐于奉献。对工作要高度负责,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第九条:上课期间不得进行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不得在教学活动期间接听、拨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影响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不准擅自停课、改课、占课、拖延课、违反授课计划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课时;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离开岗位、工作期间消极怠工或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不准在课外搞教学、不准违法增加学生学业负担、不准将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或者罚款。
第十三条 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备课、上课期间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章 关爱学生
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教师要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对学生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不得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 禁止体罚学生或者以侮辱、歧视、嘲笑、嘲弄等形式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六条 禁止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和考核中对学生实施不公平待遇;
第十七条 禁止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 教书育人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要用自己的道德品行和魅力,以身作则,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序渐进地指导学生,孜孜不倦地教书育人。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能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不准无备课授课,不准抄袭他人教案,严禁教学中出现科学性错误、知识性错误。每一堂课都要认真上课;
第十九条 不得布置重复性、大量抄袭的作业。作业应当及时批改,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进行个别辅导。不得让学生家长批改作业,也不得让学生代为批改作业。
第二十条 不得设计违反课程标准、教材规定的教学内容,不得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不得用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思想和言论对学生进行教育。
第 6 章 树立榜样
以身作则,是教师职业的本分要求。教师应具有高尚情操,知荣辱,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着装要得体,语言要规范,举止要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正直廉洁,自觉抵制有偿辅导,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不当着装、粗鲁言语、吸烟等任何有损教师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餐期间饮酒;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责备、训斥家长或者以粗鲁、无礼的态度对待家长;
第二十四条 不得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餐饮、财物(包括电子红包、礼物、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五条 禁止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或者亲友办理私人事务或者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禁止举办或者参与开办课外托管班、小食堂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者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辅导,不得要求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辅导;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协助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或向任何机构泄露学生或家长信息;
第二十九条禁止进行或者参与组织强制学生订阅教辅材料、报刊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违反规定举办培训、开展经营或者从事微商、网络商店等盈利性活动。
第七章 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动力。教师应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知识和相关理论;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专心致志,专心致志,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都不得自满、不思进取、得过且过。
人民的子女;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交流、教学支援、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教师,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贯彻落实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