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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在北京地区高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拟受聘为高校教师的人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2B级以上。
(五)具有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六)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良好,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经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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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
一、报名与宣传
1. 网上报名
5月6日7时至5月13日16时,各高校组织本市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搜索关键词“教师资格认证”,选择“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证”,点击“网上办理”进行报名。
2. 学校公告
5月14日至26日,各高校须在校内对申请人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二)确认与接受
1 审核确认
5月26日24时前,各高校须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本校符合认证条件的申请人报名数据进行网上确认。
受权高校在上网确认前须完成申请人公示、认证材料审核、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等相关工作。
非授权高校须在网络确认前完成对申请人宣传及身份证明材料的审核,并按照本通知“三、提交材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准备全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 现场验收
非授权大学:5月29日至30日
授权大学:5月30日至31日
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三)未经批准委托高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非授权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将于6月15日至16日进行。
考生自6月7日起可登录北京市教师资格网( )查询、打印准考证,自6月20日起可查询考试成绩。
(四)颁发证书
经认证合格的申请者的教师资格证书将于7月份起陆续发放至各高校,具体时间由北京教师发展中心协调确定。
03
提交材料要求
1. 非授权大学
1.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提供与所在大学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未体现教学岗位名称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能证明申请人任教岗位的其他程序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申请人个人信息页、岗位信息页和合同签订页,并须加盖学校公章及隔行章。
申请人的报名信息将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北京)”进行核实,职务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认定为高等学校教师。
2 文凭
已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成功匹配学历的申请人,无需提供毕业证原件。
持有2002年以后在高校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登记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但未成功匹配的申请者,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中心”()下载打印的《教育部毕业证电子登记备案表》。
持有2002年以前颁发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2002年以后颁发的、尚未在高校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登记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申请者,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质量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资格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质量发展中心,客服电话:,网站:)。
持有除解放军第二、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以外的军队院校学历的申请者,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质量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质量发展中心,客服电话: ,网站: )。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申请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e网服务大厅,网址: )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位证书》。
持有国外大学毕业证书的申请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e网服务大厅,网址: )出具的《国外学位证明》。
3 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如果《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匹配成功,则无需提供证书原件;如果是副教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在申请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时,无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4 北京高等教育职前培训证书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以全日制本科师范教育毕业生身份直接申请高等教育教师资格的,无需提供岗前培训证明。
5.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体检结束日期在2023年11月1日以后的教师资格认证体检表,对2024年上半年申请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有效。如尚未参加体检,请联系指定体检机构完成体检。
6 身份证照片
各高校应为申请者提供一张标准的一寸白底证件照,背面写明申请者的姓名和学校五位代码,所有申请者的照片应放在同一个信封里。
7 其他补充材料
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高等学校直接任职教师资格,须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直接认证高校教学资格的,应提供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证明或证书原件。
全日制本科师范毕业生申请直接认证高等教育教师资格,须报考与其专业相符的教学科目,人事档案中应提供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师范期间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章),如成绩单上无“教育实习”成绩的,还应提交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师范期间人事档案中“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章)。
8 北京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报考人员概况
9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人员名单公示
10 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证申请人结果公示
2. 授权大学
1、各学校应为所有申请者提供一张标准的一寸白底证件照,背面写明申请者的姓名及学校五位代码,所有申请者的学校照片应放在同一个信封内。
2 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证申请人情况汇总表。
3.公布申请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证人员名单。
4.公布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证申请结果。
5.教师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对教师教学能力考试报名人员的评审结果(须有专家意见并签字)。
6.教师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教师教学能力考试报名人员的投票结果(须有专家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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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一)各高等学校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积极组织专任教师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坚决杜绝高校教师无证上岗的情况。
(二)各高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实施;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严格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对报考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等必要指导。
(三)各授权高校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证工作程序,制定今年教师资格认证工作计划,做好本校申请人的申请受理、面试试教、评审认证等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教师资格教学能力考试和教师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统一教师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评定结果格式和教师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结果格式,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四)各非授权高校要做好信息发布、人员组织管理、报名资格审核、材料收集初审等工作,提醒教师及时参加能力测试,测试结果公布后及时反馈。
(五)各学校应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核实确认申请人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系统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确保申请人信息安全。
(六)各高校要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整理归档,并及时将《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纳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各高校教师资格认证具体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同时要做好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交接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的主动指导和交接。
为加强管理,保证各高等学校做好教师资格认证工作,请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证管理人员信息表》,并在现场接受认证时提交。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请访问北京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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