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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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东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指南》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21 年 7 月 1 日

广东省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建设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条规范》《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条规范》《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以下统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引。我省目前共有150多名教师,其中中小学教师150多名。

一、基本原则

(一)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行为类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条规范》《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条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托儿所等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行为的;

(2)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3)利用幼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负面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者对教学、保育工作敷衍了事、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完成教学教育任务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影响主要教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有偿工作;

(5)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或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6)在教学、教育、托幼活动中,遇到紧急状况或者危险,擅自逃离岗位,不顾学生安全;

(七)在招聘、考试、推荐、推介和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学和科研以及个人享受政府给予的专项资助或者补贴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8)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和文献、虚构事实、编造虚假研究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取、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向学生违法倒卖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与有偿辅导、参与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学生、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组织学生参加表演、比赛等活动的;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III. 处理的应用

(1)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巡视、公开批评等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

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3)如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如是民主党派党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还应当书面告知同级党委有关部门。

相应民主党派机关或有关单位。

(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 处理及解雇程序

(一)发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决定受理的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

2.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核实相关证据和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核实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教师要求听证的权利。

3.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复议或者申诉。

(二)对中小学教师处分,应当按照决定权限,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悔过自新,解除处分。

(三)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书、解除处理决定书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国家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与问责

(1)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工作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审查、监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责任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师德师风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措施,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和日常教育监督不到位;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发现;

3.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给予适当处理,或者拒绝处罚、拖延处罚,或者推卸、隐瞒事实的;

4.决定不全面落实,通报不及时,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纠正不彻底;

5.教师屡次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情形。

(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教育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自查、自纠、整改。

六、附则

(一)本指引所称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在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人员待遇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级以上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关于处理高校教师不道德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行为类型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等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场合,发表破坏党中央权威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的;

(2)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刊、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批准兼职或者从事影响其主要教学职责的有偿工作;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项;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进行猥亵行为、性骚扰、性侵犯的;

(七)违反学术规范,搞学术不端行为,剽窃、篡改、盗用他人学术成果,或者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优秀学生推荐、研究生保送、学生就业、征兵、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奖励等方面违反回避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索取、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等休闲活动,或者利用家长的资源谋取私利;

(10)利用学校名称或者校徽、专利、场地等资源谋取私利,或者不当得利获取科研、教学经费;

(十一)其他违反大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III. 处理的应用

(1)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在奖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薪资晋升、干部选拔、人才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巡视、公开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处理。对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当采取限制招生名额、暂停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上述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或者开除、开除等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提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3)如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如是民主党派党员或无党派人士,还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党委统战部和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有关单位。

(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IV. 处理和删除程序

(1)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审查、监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责任部门或机构,明确相应职责和处理程序。

(二)学校发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学校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被调查人。

老师。

2.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申辩,核实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教师要求听证的权利。

3.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复议或者申诉。

(3)对大学教师处分,任期届满,按照决定权限,根据教师悔改表现,可以解除处分。

(四)高校应当将处理决定书、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书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国家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与问责

(一)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学院(部)具体实施、教师自律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校长对师德建设共担责任,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院(部)或系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部)或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要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学校处分的教师,应积极改正,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进行约谈教育,督促改正。

(二)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职追责、严格问责的原则。有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分工追究责任:

1.师德体系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与防范工作不到位;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发现;

3.对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未采取适当方式处理;

4.对作出的决定不全面落实,通报不及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纠正不彻底;

5.教师屡次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因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情形。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由校(系)主要行政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别到学校进行自查。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训诫、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追究教师责任。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情况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要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学校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师德建设管理职责的,学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要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批评等措施,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师德师风建设是我省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相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学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基层党建绩效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大学教师,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其他人员待遇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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