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有效推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系列文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师德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各地、各学校要加大对我省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系列文件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力度,结合地方、学校实际,制定处理教师越轨行为的具体、可操作的办法。各地、各学校要在教师聘任、聘用合同中列入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让每一位教师知规范、心存敬畏、坚守底线。要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把师德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资格登记等第一标准。要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学校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教育强县、县级督导、文明校园、高中达标提升、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化学校等评估体系。

二、完善督查机制

各地、各学校要参照实施细则,深入排查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师德综合治理,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结合全省中小学有偿补习、教师违法收受礼金等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热线、意见箱,畅通师德监督举报渠道。注重把高层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起来,严管与爱护并重,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3.建立教师师德违规行为通报举报制度

各地、各学校要建立完善师德违规行为查处通报、上报制度,对查实的师德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各地级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务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每半年向我部教师工作处报送师德违规行为查处及违规情况通报情况。其中,每年7月5日前上报当年1月至6月工作情况,上年7月至12月工作情况于1月5日前上报。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师德违规行为,要尽快向我部报告。报告纸质版报送福建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为:-。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21 年 12 月 27 日

附录

福建省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条规范》、《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师范学校、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私立中小学教师、私立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 对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二章 处理类型和期限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处理包括制裁和其他处理。

(一)处分种类及期限: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开除、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级或开除期限为24个月。若是中共党员,还会受到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种类及期限: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巡视指派、通报批评、取消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调薪、申报人才计划等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三)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处理结果的应用。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高于现任职务的职务;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二)受过记过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高于其现任职务的职务,年度考核不予认定为合格以上职务。

(三)受到降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较低的级别任职,工资福利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高于受处分后任职等级的职务,年度考核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职务。

(四)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该学生与学校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没收。对违反职业道德获取的荣誉称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条 教师受到处分,并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

受处罚期间,教师的正常注册教师资格被暂停。教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再次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依法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教师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以上处分。其中,依法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应当予以开除。

第八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纪律处分。应当给予不同种类纪律处分的,应当执行最重的纪律处分;应当给予开除学籍以外的多项同一种类纪律处分的,应当执行纪律处分,但纪律处分期限应当确定为一个以上、两个纪律处分期限之和。纪律处分期间给予新的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期限为原纪律处分期限未执行期限与新的纪律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三章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在教育教学、托幼活动等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秩序和良好道德;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接受境外邀请、奖励、资助、捐赠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3)组织、参加非法组织的。

(4)利用课堂、幼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他处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故旷课、擅自离班、找人代课;喝酒上课、上课吸烟、接打电话等;上班时间从事炒股、微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儿童;虐待或者伤害学生或儿童。

(4)与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5)接受或者索要学生、家长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付款单据以及其他财物;参加学生、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要求学生、家长支付或者承担应当由教师或者其亲属承担的费用;利用家长的资源谋取私利。

(6)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向学生、儿童出售图书、报纸、少儿读物、教学资料、社会保险等商业性服务;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儿童参加校外聚会或者商业性活动。

(七)组织、参加有偿补习;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或者为学生介绍校外培训机构等并提供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从事影响自己教育教学主业的兼职或者有偿工作。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推荐入学、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聘、奖励荣誉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有关重要信息的。

(九)在教学、科研、教育培训等活动中抄袭、窃取、篡改、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验,不正当地署名、买卖论文等,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学术影响。

(十)在教育教学、托幼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或者危险,擅自逃离岗位,不顾学生、幼儿安全。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对公立中小学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公立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公立幼儿园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举办者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立中小学教师,由学校提出降级或者辞退的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教师,由学校作出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公立幼儿园教师,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举办者作出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教职员工,由公立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所在学校应当作出决定,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公立幼儿园的幼儿园对教师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对教师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举办者作出决定,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公开批评以及取消获奖荣誉资格、晋升职务、评定职称、聘任、增加工资、申报人才计划等处理,由教师所在中小学、幼儿园或者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严重程度决定。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向被调查教师告知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处分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告知被调查教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并记录在案。对降级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对教师作出处分、免除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打印、下发处理决定书,写明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申诉途径。

(五)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处理决定纳入教师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解除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全面了解教师受处分期间的表现,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终止处理的决定。

(3)打印下发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原处分种类、依据以及受处分教师在处分期间的表现。

(四)将终止治疗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纳入教师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争性录用、晋升工资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但是,受到降职、辞退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

第五章 复审与申诉

第十六条 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得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教师不得因提出复核、申诉而受到更重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纪律处分复核或者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纪律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纪律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惩戒复核或者申诉的单位应当改变惩戒决定或者责令原惩戒决定单位改变惩戒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情节的认定存在错误的;

(3)处罚不当。

第二十条 教师处分决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职务等级或者工资的,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教师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职务等级和工资,按照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工作,在原处分决定范围内恢复名誉。被撤销或者降低职务处分的教师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在师德师风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措施,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立和日常教育监督不到位;

(二)未及时发现、调查教师违法行为的;

(三)对发现的教师不道德行为不采取适当方式处理,或者拒绝处罚、拖延处罚、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的;

(四)对教师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不落实,教师失信行为纠正不彻底;

(五)屡次违反师德或者因违反师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调查、举报制度,对经查实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举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落实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报告制度。学校、县(区)、市要每半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查处情况。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事件,要尽快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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