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1)户籍在兴安盟的人员。
(二)持有有效兴安盟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会员(暂住证、暂住卡、居住证不等同于有效居留许可,不能代替使用)。
(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本科生(凭已取得的学历资格申请认可)。
(四)持有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5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兴安盟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
二、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下列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兴安盟教师资格认定。
一、思想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教育要求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教育部教师资格规定办法》(蒙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执行。
3. 考试相关条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及以前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首次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根据教育研究生、师范生教师资格免试认证改革规定,属于免试范围,已取得《师范生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 普通话水平要求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5. 身体状况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证申请人体格检查标准及办法》和《关于调整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申请人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在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
(六)教学科目和教学时长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师范生专业能力证书》报考认证的人员,教学科目、教学时长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师范生专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及以前毕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须教授所学师范教育专业对应科目,授课年限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教发[2002]64号)中各学年学制要求。
三、报名流程及时间安排
1. 网上申请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6月3日9时至2024年6月17日17时;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时至2024年9月27日17时。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前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首页“在线服务”-“教师资格认证”-“在线办理”在线注册账号、完善个人信息,并在网上申请期间进行在线申请。申请人账号注册及申请信息填写请查阅《教师资格认证申请人使用手册》(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申请人选择认证机构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读本科生、研究生,由其所在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证;其余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认证。
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正式申请的“申请提醒”步骤中,务必认真查看所选认证机构是否开通了“全程在线申请”功能。如认证机构未开通“全程在线申请”,申请人须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审核确认;如认证机构已开通“全程在线申请”,申请人可在认证机构规定时间内,在“申请提醒”步骤或“教师资格认证信息”栏目“查询报名信息”页面上传相关认证材料,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将进行在线审核。
申请人应及时查看“查询报名信息”栏中的“资格证明材料确认状态”和工作人员消息,并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证明材料。
2.现场确认
完成网上报名后,申请人应及时查阅相应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公告(兴安盟各认证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2)。如认证机构尚未开通全程网上报名,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兴安盟教育局已开通“全程网上报名”功能。报考高中、中职教师资格、中职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须在6月3日至6月20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材料审核截止时间为6月28日。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关注认证机构的反馈信息,因未及时修改信息或补充材料导致认证不通过的,由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现场核实的具体要求由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请关注当地教育局网站的通知、公告)。
申请高中、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需上传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明
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文件:
(1)如您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证明,须上传原户口簿扫描件(含首页及明细页)。
(2)如您在居住地申请认可,须上传有效居留证原件。
(3)如您在现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证,且学生信息已通过核实,则无需上传学生信息资料;如学生信息未通过核实,需上传《教育部学生信息网上核实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下载打印)及注册信息齐全的学生证。
(4)在兴安盟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须上传盟内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期5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驻兴安盟现役军人、武警部队人员应上传所在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按照部队或单位规定确定,证明上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所属驻兴安盟部队。
2. 学历证明
(1)学历证明原件。如您的学历信息已经通过系统验证,则无需提交学历证明原件;如尚未通过系统验证,则需上传学历证明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上申请)。
(2)持有港澳台高校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高校学位证书》原件;持有国外高校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位证书》原件。此学历证明材料方为有效。
3. 普通话水平证明
如《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通过系统比对验证的,无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如系统比对验证失败的,需上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师范生教师专业能力证书》者,报名系统自动比对验证,无需提交。2020年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教育毕业生(首次申报中小学教师资格)应上传《毕业成绩登记表》原件。
5.体检证明
报考高级中学、中职学校、中职实习指导老师的人员,须自行打印《兴安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检表》(附件1),到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上传体检报告。报考人须完整填写体检报告信息,每项体检项目栏均须有体检医师签字;“结论”栏须由主检医师填写并签字,“体检医院意见”栏须有体检医院公章。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的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审核。
(2)港澳台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需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证明并上传。如有需要,港澳申请人可通过认证机构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要求有关部门出具的函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除上传以上信息外,还须上传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除上传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背景为白色(与认证报名上传的照片及体检表照片背景一致),照片背面需写明姓名及证件号码,照片可由他人代为提交。
照片接收地址:兴安盟党政综合楼625房间。
支持热线:-.
3.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各认证机构完成网上审核或现场确认后,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认证结论,对符合认证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请您及时关注各认证机构发布的通知,了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报考高中、中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可于2024年8月5日至8月9日期间领取证书,领取地点为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号综合发证窗口。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获得一个教师资格认定。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证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及时查阅,避免错过认证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网上申请和现场确认手续。申请人因错过申请时间、选择错误的认证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请信息不正确、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认证机构将不予受理其申请,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学校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代为报名。如有违反规定,影响报名资格的,由报名人承担责任。
(五)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公告关于教师资格认证类别、认证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导致申请人的教师资格申请不能通过认证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以欺诈手段获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