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发[2017]14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新疆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实施“万名教师支教计划”,通过对口支援机制,组织内地优秀教师支援西藏、新疆教育,带动和培养本土教师,助力西藏、新疆整体教育发展水平提升,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西藏、新疆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经商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西藏、新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 年 12 月 15 日
万名教师支教西藏、新疆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万名教师支援西藏、新疆计划,充分利用对口省市优质教育资源,集中选拔师资支援西藏、新疆,带动和培养本土教师,帮助西藏、新疆整体提高教育质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现西藏、新疆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现就实施万名教师支援西藏、新疆计划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1.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选派万名教师赴藏疆任教计划,建立西藏、新疆(含兵团,下同)与内地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的常态化机制,缓解藏疆受援地区优秀教师不足的矛盾,辐射带动藏疆受援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切实加强藏疆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藏疆教育自给能力,全面提高藏疆基础教育质量,为藏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培养爱党爱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
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每年从内地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西藏、新疆任教。原则上以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学校为主体,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中学教师为主,兼顾小学教师。每10-20名教师组成一个工作组,鼓励组团对口支援一所学校。
援藏援疆专职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学科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高科学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能力。援藏援疆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要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与授课教师结对学习。
每年从受援地区选派一批教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在职学习等方式,参加西藏、新疆等地各项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和培训总结,提升学科教学能力。
根据西藏、新疆需求和现有的对口支援关系,由援藏、受援双方协商确定选拔方案(详见附件),具体选拔方案和科目要求由西藏、新疆各地区、各单位和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三、评选要求
(一)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按照适校适地原则选派教师,切实满足受援地区急需紧缺的师资需求。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教师原则上应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选派。教师数量多或选派困难的省市,可以通过选派新教师、退休教师、通过市场购买服务选派教师,或对受援地区教师招聘给予资金支持。
(二)援藏、援疆教师须政治上可靠、品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坚决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祖国和民族的团结;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作风扎实,不怕吃苦,敢于奉献,身体健康;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单位不得从调职、下岗人员中选拔援藏、援疆教师。
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通过市场购买服务选派教师,要严格按照国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统一委托,分批派出,可直接从社会选派教师,也可以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选派的教师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师范院校毕业的优先录用。
援藏教师一般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援疆教师不受年龄限制。教师赴藏、赴疆前,派出省份将组织有针对性的身体检查。
(三)每批援藏、援疆教师一般在藏、疆任职一年半左右,在高海拔地区和特殊情况下,任职期限可由援藏、接收方协商确定。任教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人员的,要及时更换,确保教学管理连续性。鼓励延长任教期限或留藏、留疆工作。
(四)教学学校范围为县城或中心乡镇设有周转宿舍的学校。受援地区和单位应为教学学校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和生活设施。对口支援西藏教师一般不安排到海拔4000米以上的学校任教。
(五)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本土教师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培训潜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4.管理方法
(一)援藏、援疆教师在藏、疆工作期间,由派遣单位和西藏、新疆共同管理,以西藏、新疆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各援藏地区、援疆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各省市前线指挥部、对口支援新疆各省市前线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藏、援疆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藏疆各有关部门要把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教师作为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转变“带岗”代课观念,为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教师发挥“教书育人、帮教带带学”作用创造条件。藏疆建立健全自治区级综合协调督导问责机制,确保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教师在适当岗位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各对口支援地区县级以上党委(党组)要切实承担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教师任教期间安全工作责任,加强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教师及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政策优惠
(一)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派驻西藏教师相关待遇可按照《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驻西藏干部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函[2011]58号)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新疆教师相关待遇可按照《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驻新疆干部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函[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通过政府购买市场服务方式选派的教师,或受援地区财政支持聘请的教师,享受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的待遇。
(二)在落实族统字[2011]58号、族统字[20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拔教师所需经费按程序纳入支持西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以从各省市对口支援资金中支付。
(三)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教师在藏、疆期间保留原工作单位人员关系,对口支援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对口支援期间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支付,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型同级别人员各项福利待遇。同时,西藏按当地同类型同级别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核算对口支援西藏教师工资差额。对口支援新疆教师还享受新疆地区同类型同级别人员艰苦边远地区补助费。对口支援新疆教师在南疆工作,按规定享受南疆工作补助费。
援藏、援疆省市可参照现行援藏干部人才补助标准给予援藏、援疆教师适当生活补助。援藏、援疆受援地区应按规定为每位教师在援藏、援疆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援藏、援疆教师体检一次。因患病、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个人就医关系及有关规定办理。援藏、援疆教师按受援地区有关规定享受正常探亲和寒暑假,寒暑假期间无须参加受援地区组织的活动和学习。如不休假,受援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报销一名家属往返受援地区的交通费。
(四)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教师在藏、疆工作经历视同城市教师在农村基层任教经历,其申请评聘职称(职务)所积累的工作经历经审查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教师。有条件的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教师(高级教师除外),经评审委员会按程序评审后,可在赴藏、疆前晋升为一级职称。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期间,符合对口支援地区一级职称评聘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西藏、新疆职称评聘,不占用对口支援学校岗位名额。 援藏、援疆期满返回原派遣单位后,在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规模允许的范围内,经考核合格后,聘任到西藏、新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援藏、援疆期满后,原单位撤销、合并、改制的,由派遣省市、单位负责妥善安排工作。其他相关奖励政策,由对口支援省市、单位参照现有同类援藏人员待遇确定。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派往西藏、新疆的教师,任期届满后,在西藏、新疆或派出地省市招聘中小学教师时优先录用。具体待遇保障政策由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会同西藏、新疆制定。
(五)建立援藏、援疆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口省、市(单位)和受援地市州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受援地州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援藏、援疆教师考核评价工作。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树立正确导向。对援藏、援疆期间表现良好、深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西藏、新疆在考核表彰中优先考虑。对有突出贡献的,西藏、新疆经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援藏、援疆考核不合格或者援藏、援疆期间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本土教师由培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学校共同管理。培训期间,其原工作单位支付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型、同级别人员各项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等。培训学校要认真评估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六、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协调、跟踪、督促,共同组织实施万名教师援藏援疆教育计划。
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的省市和西藏、新疆地区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新选拔派遣方式,做好人员选拔工作,完善派遣单位和受援地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相关经费资助和奖励保障政策。受援地区和单位要为驻藏、驻疆教师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保障措施。
(2)首批选派支援西藏、新疆教师将于2018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到位。对确实困难的省份,经双方协商一致,首批选派支援西藏、新疆教师将于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到位。
(三)对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本地教师,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人员和时间,组织实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