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
被告人刘某为某培训机构教师。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为满足其特殊爱好,刘某在其任职的越城区某培训机构教室及自己的私教室内,以“惩罚”为名,多次诱骗数名不满12周岁的女童当着他的面脱裤子,并由其或其指导的其他学生用事先准备好的尺子、藤条抽打女童臀部,有时还让女童在他面前袒露下体做作业、看书或与他交谈,并拍摄视频供其观看。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还长期偷拍数名幼女更衣、上厕所的情景。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利用教师职务之便,为寻求性刺激,在课堂上以淫秽的方式对多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多次猥亵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处罚。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实行就业禁令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工刑事案件中适用就业禁令、禁止令的具体规则,并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