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处理行为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师教[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机构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开除、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职或者开除期限为24个月。如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巡视督导、通报批评、取消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调薪、申报人才计划等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场合,发表破坏党中央权威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3)利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未经批准兼职或者从事影响其主要教学职责的其他有偿工作。
(5)歧视、侮辱、虐待或者伤害学生的。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紧急危险情况,不顾学生安全,擅自离岗、逃跑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或性骚扰。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入学、考核、岗位招聘、评职称聘任、奖励荣誉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索取、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辅导,或者为学生介绍校外培训机构等,或者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其教育部门发现教师有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师对拟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要求举行听证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组织听证。
第六条 对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七条 教师待遇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对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对于公立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对于民办学校教师,由学校作出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教师所在学校提出降职、解职的建议,由学校教育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学籍,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决定,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对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解除其聘任合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公开批评以及取消获奖荣誉、晋升职务、评定职称、聘任、调薪、申报人才计划资格等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者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严重程度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并载明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申诉途径等。
第九条 教师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处分期限届满,根据其悔改表现,可以延长或者解除处分,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全部存入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并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
受处罚期间,教师正常注册教师资格予以暂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失去教师资格的,不得再次取得教师资格。
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教师,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以上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开除学籍。教师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在师德师风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措施,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立和日常教育监督不到位;
(二)未及时发现、调查教师违法行为的;
(三)对发现的教师不道德行为不采取适当方式处理,或者拒绝处罚、拖延处罚、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的;
(四)对教师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不落实,教师失信行为纠正不彻底;
(五)屡次违反师德或者因违反师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