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计划项目管理措施“。
教师会堂〔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规划有单独规划的城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师培训基地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师资素质提升规划〉的意见(2017-2020年)》(教师〔2016〕10号)的精神,经与财政部协商,我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了《职业院校师资素质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此向您发出,并请您遵守。
教育部办公厅
三月 31, 2017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规划〉的意见(2017-2020年)》(教师〔2016〕10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教〔2015〕2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 以打造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兼任兼任的高素质专业“双师”教师为总体目标,按照中央领导、地方主打、对接需求、重点扶持、协同创新、注重实效、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落实的原则, 国家明确工作重点,中央财政扶持,示范带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实施有关项目。
第三条 《计划》设置了职业院校教师示范培训、协同提高中高职教师素质、学校与企业人员双向交流合作等三项任务。具体任务是:2017-2020年,组织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参加国家级各级、各类培训,提高师范教育教学水平和校长办学治理能力;开展中等职业学校、高职学校、应用型高校教师研究协同创新,打造一批教师专业技能创新示范队;推动企业教师实践和兼职教师专职岗位的设立,畅通校企人员双向沟通合作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实行全日制中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高等教育的高等院校,包括高职(短期)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中专院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隶属于高等院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规划》的统筹规划、年度任务部署和绩效考核,项目管理制度的引入,区域和机构合作的统筹协调,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财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实施任务,出台项目承接单位资质标准和条件,审批地方年度项目规划计划。依托项目管理组织,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质量监控、监督指导、跟进增效。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围绕师资培训五年周期总体目标,按照《规划》项目要求,出台《规划》实施办法,开展项目需求调研,支持师资培训基地专业化建设,开发师范培训课程资源, 完善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每年制定区域项目规划计划,实施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开展巡检指导和绩效考核。尽一切努力组织和实施年度项目。
第七条 项目承接单位负责组织需求调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整合和集中本单位优质资源,申报和承担相关项目任务。落实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资金等条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高质量落实项目任务。支持“双师”名师工作室和主办教师技能传承创新平台,有效开展工作。加强培训教学、学员、考核完成和经费使用管理,开展项目总结评价,建立培训档案。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师资培训统筹计划,为校长、教师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校长、教师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坚持学习实践,注重实践,促进培训成果转化,切实改善学校教育教学。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每年5月底前一年《计划》的实施目标和任务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职业院校专业化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要求,总结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项目规划计划, 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项目安排、实施范围、管理办法、成果列报和绩效考核标准,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规划规划进行审查,并在每年6月底前将审查意见反馈各地。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指南的要求,加强项目总体安排和制度设计,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申报、审查和项目审批程序,原则上, 在资金发放后 90 天内。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单位的资质,有条件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遴选方式遴选项目承接单位,对绩效评价优异单位实行2~3年周期遴选机制,对绩效评价差的单位每年动态调整。
(一)申报职业院校教师示范培养项目的单位一般为国家重点建设职业教师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教师职业技能示范单位、承担省级师资培养任务两年以上、至今得到中央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支持的省级职业教师培养基地2006. 同时,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选推荐合格的远程培训机构供全国整体使用,为示范培训项目远程培训模块的实施提供优质的课程资源。
(二)申请承接优秀校长专项培训的单位一般应为国家重点建设职业教师培训基地,具有两年以上承接国家级或省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工作经验。教育部每年公布一次项目承办单位资质清单,由参与校长自主选择学校。
(三)申请中高职教师素质协同提升项目的单位一般应为国家级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或国家重点建设职业教师培训基地,并具备设施设备, 网络平台系统、数字资源等条件支持教师在线培训的实施。
(4)申请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企业一般应为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涵盖广泛的专业、完整的岗组和产业链,拥有专业的员工培训机构,能够提供实习岗位和讲师(硕士),并能解决教师实践所需的生活条件, 如住宿和住宿。
第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有关机构做好项目的统筹管理、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开展师范教育创新示范区(学校)建设,探索留学、自主选校等培训形式,建立地方政府、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职业教育集团)实施师资培养项目的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专业和课程建设,吸引行业组织和大中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表彰奖励、提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服务等措施。
第十三条 中西部地区教师培训资源不足的省份,要充分利用省外资源,与资源丰富的省份共同组织实施项目。东部各省要通过对口支持、合作援助、项目联合实施等方式,动员全省职业教师培训培训基地主动对接和服务中西部省份,在师资、课程、网络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删减、压缩师资培训课时。深化校企、校际合作,与产企、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实施项目,相互派师,资源共享。创新教师培训方式和方法,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丰富教师培训课程资源,调动参与教师(含校长)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开展培训前需求诊断、培训中评估指导、培训后评估跟踪、教师能力评估工具研发,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 4 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部依托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信息服务平台和应用软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加强对参加培训的校长、教师的统一管理,做到一人一人。组织专家及时进行抽查和指导。依托项目管理机构,统筹跨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反馈项目承接单位和学生汇报的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激励制度,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完善参会人员选拔资格审核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教师培训(企业实践)时数(学分)的计算方法,如实记录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对年度项目承接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实行最后淘汰制。总结本地区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并向教育部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承接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细则,充分调动项目参与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整合优质资源,完善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后勤保障条件;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对参训教师日常情况的考核,如出勤率、学习成绩、作业、培训成果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成绩占比不超过20%。每年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对课程资源成果进行细化、转化和生成。加强安全教育,为学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和支持校长、教师参加培训,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专业技能等培训成果,并与学校的教学实践相结合,切实促进学校教师能力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并通过考核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出具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培训结业证书;如果培训考核水平优秀,可推荐作为“双师”名师工作室、教师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项目的主办方。教师培训的所有学时(学分)都输入国家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规划专项资金渠道提供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师资培养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全国中高职学校教师培训任务,统筹规划中央、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的拨用,明确重点扶持方向, 目标、任务和支出范围,系统规划、科学设置“计划”项目。严格执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物价水平、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按照各地培训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使用标准,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到项目承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教师培训(企业实践)期间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培训材料费、交通费等。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保护参加培训的校长、教师的合法权益。培训期间,校长、教师享受与学校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参加外地培训教学所发生的城际交通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严格管理资金,实行资金审计和预算决算制度,严格偿还资金,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在专项账户中专项专用管理,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 不得以管理费的名义扣留或挪用。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与教师收取额外费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要求,严格实行勤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实施计划,采用匿名评价、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开展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评价标准,提出区域绩效指标、实施期绩效指标、项目绩效指标和年度绩效指标,并采用自我评估、匿名评价、专家抽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承接单位。建立专家指导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指导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有序、有效、顺利实施。设置项目咨询和服务电话、邮箱,接受项目实施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参与教师应当发挥主要作用,积极参与匿名教学考核、绩效考核等工作,如实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每年公布各地区和项目承接单位的工作绩效成果,作为下一年度任务调整、考核奖励、激励宣传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应当设立项目督导电话(010-)和督导邮箱(),受理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反馈和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