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落实政策待遇,加强特岗教师管理

各有关市、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为落实特岗教师政策待遇,加强我省特岗教师的管理,增强特岗教师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特岗教师在农村学校教书育人的积极作…

为落实特职教师政策待遇,加强我省特职教师管理,增强特职教师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特职教师在农村学校教书育人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特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 年 10 月 29 日

附录

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加强特岗教师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的通知》(赣教字[2009]9号)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岗教师,是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中选聘到农村任教三年的教师。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第四条 特岗教师在职期间实行省、市、县、学校四级分级负责、管理。

省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负责全省特岗教师宏观管理工作,制定政策和办法,指导特岗教师设置县、所在市特岗教师管理工作,对特岗教师进行跟踪考核,督促、协调落实特岗教师相关保障政策。

市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特职教师宏观管理工作,指导特职教师设置县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特职教师管理工作。

按照《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聘任协议》规定,县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负责安排特岗教师任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保障,指导特岗教师设置学校对特岗教师的使用和管理,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对在本县服务满三年并聘任为正式教师的特岗教师进行考核,对特岗教师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特岗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本校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学校岗位设置需要和特岗教师专业特长,为特岗教师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对特岗教师的工作和专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负责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特岗教师考核分为学年考核和服务完成情况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品德、能力、勤奋、业绩四个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特职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基本素质,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县、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县、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核,服从所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服务基层农村教育。

第八条 特殊岗位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岗前培训和素质提升培训,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特岗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学校报岗位设置县批准后,单方面解除协议、开除。

第十条 为保障农村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新聘任特岗教师必须履行三年服务期义务,不得随意离职。服务期满前离职的,须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服务期满一年后,经特岗县教育局批准,特岗县方可解除协议,以便特岗县重新招聘特岗教师任教。特岗教师离职之日起,特岗县停止支付工资。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保障

第十一条 特殊岗位教师在服务期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需要休病假、事假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照岗位设置县级以上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特岗教师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立学校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贴水平确定。特岗教师年工资收入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水平的,超出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

第十三条 特岗教师在聘期间,符合教学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条件和规定的程序申请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规定参与岗位设置、职称聘任,按照聘任的职务(职称)享受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 特岗教师在任期间按照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当地公立学校在职教师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相关保障(保险)手续由岗位设置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特岗教师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特岗教师任职证明》,凭此证明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教学、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人发[2006]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任职期满前离职的,不予发给《特岗教师任职证明》。

第十六条 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继续任教的特岗教师,各设岗县应当在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内安排为在职公立学校教师,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任手续,其工资支付纳入地方财政负担范围,享受与当地公立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其服务年限和教龄自当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特岗教师录用为正式教师后,3年内不得调入城区(县级)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违反协议、擅自离岗、从事违法行为或者以各种原因解除服务协议的,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在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特岗教师,应当及时给予表彰,迅速广泛宣传其典型事迹和经验,推荐接受县、市、省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

第十九条 特岗教师在任期间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给予警告谈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岗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的服务协议。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特岗教师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任职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正式受聘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企业等的,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转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或者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聘教师岗位计划”教师聘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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