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师资队伍相对稳定、统筹兼顾、合理流动、利益补偿、均衡发展的原则;
2、县外转学实行宽进严原则,学生一律考试入学;
3.对师资过剩的学校,实行调出从宽、调入从严的原则;对师资不足的学校,实行调出从严的原则。
4.调出本县、本系统,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
二、转让的主要程序和方式:
1. 所有申请调职者必须工作满 3 年或完成服务期,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职原因。过去 3 年内曾调职或其配偶曾调职者,将不予考虑。
3、县级学校之间教师调动,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个人提出,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党委批准。县级学校教师可要求调到镇级学校任教,只要其现职学校教师条件允许,经其现职学校同意,可报教育局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县级学校教师主动到农村学校任教两年以上,仍可调回原县级学校。在农村工作期间,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福利待遇在农村学校享受,工资与原学校的差额由原县级学校补足,农村浮动工资按规定增加。在农村工作期间,原学校报销每周往返县城的交通费。
4、严格执行跨镇调动制度,因特殊原因需在同类学校间调动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镇教育委员会同意,县教育局人事科初审后,报县教育局党委研究。
5.对调出县域或跨教育系统人员从宽,只要学校师资条件允许,经学校和教委同意,须报教育局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6、在职教师不得擅自联系本单位;县级学校不得擅自将教师借调到镇级学校。对违反纪律的教师,原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取消其聘用资格。擅自接收教师的单位,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退回已接收的教师。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局批准,擅自联系其他单位工作的,按自动辞职处理,档案予以封存,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7. 经上述约定的教师调动,须及时完成相关调动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三、调动人员特殊情况处理。
1.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小学校长以及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或其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调动,须经学校同意,由镇教委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党委研究后,答复是否同意调动。
2.中小学校长申请离校调职的,须在办理正式调职手续前书面提出辞去校长职务申请,并按规定接受离职审核、完成相关工作交接。
3、转岗过程中,教师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教职工擅自离岗,教育工作不合格的,按规定视为主动辞职处理。
4.几点要求:
1.教师调动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政策性、社会性的工作,涉及学校工作和教师切身利益,各学校要充分宣传调动政策,鼓励教师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2、学校要尽力为困难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3.各学校要认真把握政策,严格把关,秉公办事,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师监督。对在调剂过程中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将视情节,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调剂资格,并对当事人、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