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3.不做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对工作高度负责 2.认真备课 3.认真批改作业 4.认真进行学业指导 5.工作中不敷衍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 2.对学生严格要求,和蔼可亲。做学生的好老师、好朋友。 3.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4.不嘲笑、嘲讽、歧视学生,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1.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 2.耐烦授课,因材施教 3.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不把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做榜样”——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辱 2.严以律己,以身作则 3.着装整洁得体,说话规范健康,讲文明礼貌 4.关心集体,团结合作,尊重同事,尊敬父母 5.正直廉洁 6.自觉抵制有偿补习,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拓宽知识视界,更新知识结构 2.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教育法律法规(多选题) 1.教育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外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各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一部教育方面的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义务教育法在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中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了法律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是一部教育方面的单行法。教师法规范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一部集教师行业管理和教师权益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被认为是一部单独的教育法。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是教育活动领域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领域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司法部门等各个方面。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二者本质上都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重点,两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制定、发布,属于“教育法规”,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则。《办法》不仅涉及学生权利的保障,还涉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权益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纲要》是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性文件,是指导21世纪第二个十年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规定了这一时期我国各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主要任务。《纲要》及时回答了21世纪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指明了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为教育法制的健全完善提供了依据。 教师权利 (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等。 (二)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利 教师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干涉。 2.科学研究权利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学生管理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对学生的行为和学业成绩进行评估”的权利。 4.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教师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他人做好榜样。 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5.保障学生权益的义务:制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提出批评和抵制。6.提高思想水平的义务:提高思想政治认识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