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挂职支教等形式

民办学校有编制的老师要回公办?4月以来,在家长圈内,这个消息被传得火热!5月4日,浙江省教育厅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5月4日,浙江省教育厅在官网发布《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聘任和留任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办法,对于实力薄弱的民办中小学,地方教育局可以从公办学校派遣一定数量的教师通过临时驻岗、志愿者支教等方式予以支持,派遣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0%民办中小学教师数量。 公办学校同一名教师在民办中小学任职、任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曾接受公办学校教师超过规定比例的,或者同一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中小学任职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 或上述薄弱民办中小学以外的民办中小学接收公办学校教师的,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措施将在2022年底前规范落实。

具体请看文件——

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设高素质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根据《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扎实知识、仁爱精神的稳定高素质现代化教师队伍,是提高教育质量和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依法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

第二章 教师装备

第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根据实际教学需要配备教师,并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严把教师“入门”,规范新聘教师的招聘和聘用程序,严把选拔标准和质量关,把思想政治和个人品德作为聘用新教师的首要条件。

第六条 民办学校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参加资格注册。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新录用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民办高校要加强新教师培训,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必须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本实施办法公布前已在教学岗位任教但未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必须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不能按时领取的,必须及时调整仓位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七条 民办学校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教书育人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修养,成为新时代高素质人民教师。品德优良,业务精湛,党和人民满意。 民办中小学教师要按照教育部《严禁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带薪补课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非法补课,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第四章 教师保护

第九条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方政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各种待遇。

第十条 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和奖金,组织教职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大病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时建立职业年金。

第十一条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共享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缴费由民办学校承担。 对为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但对违反规定在公立学校聘用的专任教师的民办学校,不予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建立教师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民办学校为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教职工退休后待遇。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的,其缴费年限可以按照规定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质、职称评审、进修、科研项目申报、优秀人才评价、国际交流、教学年限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第五章教师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建设。加强教育,推动形成重德育人体系。 气氛很好。

第十六条加大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力度。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拨出充足的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学校教师达到专业发展培训要求。 切实落实教师自主培训选择权,建立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分类别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可以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岗位设置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本校的岗位结构比例,自主设定岗位聘任条件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对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教学经历不作要求。

第6章 教师流程

第十九条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用人自主权。 破除教师流动的制度性障碍,逐步打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有序流动。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 流动教师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事业单位与公立学校的聘用合同。 其所在公办学校应当协助办理人事和劳动关系转移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 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教师的流动不受限制。 原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后,可以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经原公办学校教师同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的民办学校教师,今后需要调入公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及职位空缺、专业对口、是否能够按照适应性原则等原则,经同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直接考核录用,并公开相关信息; 跨行业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按照公开招聘新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教的管理。 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当地政府可以通过临时驻岗、志愿支教等方式选派。支持公办学校,派遣数量不超过民办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 同一公办学校现任教师在民办中小学任职、任教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从公办教职工中配备超过规定比例的学校。学校或同一名公立学校的老师被私立学校录取。 中小学办学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 如果上述不薄弱的民办中小学接受公办学校教师,教育部门要在2022年底前制定整改措施并规范。

审批民办学校机构设置或者借用其他事业单位机构配备民办学校教师时,机构设置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22年底前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公办学校现任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学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七章 教师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全面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专职教师人事代理。 所需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或民办学校承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人事机构的指导,按照“最多一趟”的工作要求,明确人事机构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服务的事项目录,规范人事机构服务工作流程、参与人事代理将成为民办学校教师参与职称评审、绩效评价、事业单位保险等事项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必须加强教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教师增减、职称评定等人事变动信息及时报人事机构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托民办学校“双随机”抽查监督工作,重点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资质和薪酬保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违反规定配备公办学校教师的,必须承担本地区的公共服务责任。 其招生管理参照公办中小学,不得跨地区招生。

第三十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民办学校教师,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应当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处理,在优秀、首选、推荐等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职称评定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两级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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