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12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范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后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本单位各级各岗位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职责范围和安全生产责任。各岗位的考核标准。 并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
(五)组织建立并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经营管理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一岗两责”,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同时;
(二)组织本地区、主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各地区、主管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生产、设备、技术、运营、资产、财务、人员、 ETC。;
(四)组织实施责任区和部门(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控责任区安全风险,督促整改;落实隐藏问题;
(五)组织实施本地区、主管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应急救援;做好伤亡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或者安全主任,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专职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职责,但不代替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与本单位规模和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组织危险源识别、评估,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规、强行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九)监督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查和检查;
(十)监督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及其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本单位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
(四)组织或者参与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识别、评估,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管理措施实施分级管控;
(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绩效管理;
(二)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信息化以及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管理;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四)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组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六)所属单位、分包单位、外包项目、外聘团队、外包人员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七)设备设施、危险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八)施工、检修、危险作业管理;
(九)警示标志、监测预警、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工艺、工作任务特点、作业安全风险等编制;
(二)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三)明确安全操作要求、操作环境要求、操作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现场紧急处理措施等;
(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确保员工参与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和应急物资投入的责任:
(一)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对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事故隐患、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救援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计入成本,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稀释、掩埋、危险品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技术投入保障责任:
(一)明确主要技术负责人享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二)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
(三)及时更换技术水平较低、劳动强度大、操作人员数量较多的危险岗位,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
(四)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屏蔽或者隔离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点,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运用数字化技术,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
(七)通过自我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队伍,按规定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鼓励从业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从业人员安全责任:
(一)将劳动合同工、派遣工、灵活工、临时工、中等职业学校、大专院校实习生纳入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预防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不得与员工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来免除或减少受伤风险。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减少危险作业区域灵活用工数量;
(五)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六)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检查、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实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情况;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七)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紧急疏散权、损害赔偿要求权等合法权益;
(八)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员工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
(1)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事故,并知道他们在做什么。 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返岗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未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用途,不得利用违法建筑(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 不得占用、堵塞、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掩埋; 不得掩埋、封闭、堵塞消防设施;
(四)不得违规存放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职工宿舍位于同一建筑内,并与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时,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减少安全设施。 标准;
(二)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财务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纳入计划,同时编制报告;
(三)项目设计按照规定需要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报批时必须同时提交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按照规定需要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专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施工;
(五)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考核,评价其效果;
(六)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当同时检查安全设施;
(七)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一)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的设备、设施,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他特种设备运行、检查、维护等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运行状态;
(二)复工复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方案,招聘相关人员,组织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查。设备和设施。 使用前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违规拆除或者停产;
(4)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字;
(五)及时淘汰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技术,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
(一)全面排查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归档,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测,并告知员工和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建立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监测,并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系统联网;
(四)按照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爆破、吊装、消防、临时用电、建设工程拆除、高空作业、土方开挖、管道疏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品充装、卸载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作业。危险作业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制定经营方案并批准;
(二)落实安全简报,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等;
(三)安排专门人员对作业场所进行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资质和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配备与现场作业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
(五)发现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作业,疏散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转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转包、租赁生产经营项目、场地;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经营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彼此生产安全的;
(三)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业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协调和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
(一)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识别程序和方法,组织专家和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识别本单位的安全风险;
(二)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事故原因、诱发原因、有害物质、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四)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等方面采取工程技术、监测预警、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措施。应急响应,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五)在显着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在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告知员工本单位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和位置。 报告方式等;
(6)加强安全风险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位员工熟悉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掌握并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结合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对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职责范围和防控职责;
(二)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项目、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排查程序,确定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成果进行评价;
(六)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并通过职工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告栏、内部网络等方式向职工报告;
(7)及时向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和工人会议或工人大会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危害的调查和管理。
第26条生产和业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责任,以设定安全警告标志:
(1)设置明显的迹象,符合有关生产和业务网站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相关法规危险因素。 安全警告信号;
(2)在设备和设施建设,提升,检查和维护工作地点设置警告区域和警告标志网站以告知危险和紧急措施的类型和后果等。
第27条生产和业务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履行以下紧急责任:
(1)基于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征和危害,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计划,组织常规的紧急救援演习,评估紧急情况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计划,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计划演习,并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计划演习;
(3)根据国家法规建立紧急救援团队或指定全职和兼职紧急救援人员,并签署紧急救援协议;
(4)在遇到危险时,向生产现场轮班人员,团队负责人和调度员提供直接决策和命令权利,以尽快停止生产和撤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激活事故紧急救援计划,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法规报告事故,并应不要迟到,省略或撒谎或隐藏信息。
第28条生产和业务部门应履行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职责:
(1)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澄清内部和外部事故报告的负责人,时间限制,内容等,并教育和指导员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系统,并包括导致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财产损失等的事故进入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范围;
(3)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分类帐,并在部队,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方内纳入该单位内发生的事故;
(4)对典型事故案件,实施预防和纠正措施进行警告和教育活动,并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5)积极与相关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6)确保事故受伤的雇员及时接受治疗,提交与工作相关的伤害身份的申请,并根据法规向事故伤亡赔偿。
第29条应急管理部以及公共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农村建设,运输,农业和农村地区,水库,健康,市场监督,能源,能源,国防科学和工业等等应根据行业必须管理安全性,企业必须管理安全性以及生产和运营管理必须管理安全的要求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性,该部门已制定了关键清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对象的事项,并履行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主题责任。 实施责任监督和管理。
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事,司法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业,文化和旅游业,国有资产,广播和电视,林业和草原,体育,体育,中央云南水转移,药物管理以及其他政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法规和责任,由省级政府确定的法律,法规,法规和责任,以管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履行主要职责。
第30条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的部门应着重于监督和检查以下生产和业务部门:
(1)过去三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
(2)在过去两年中因生产安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