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当地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教中心等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能通过系列专业考核录用的在职人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及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学校的教师,不纳入正规注册范围。
根据计划,中小学教师资格每五年定期注册一次。 要获得注册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次报名通过
1、具有与教学岗位相对应的教学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能够提供在职证明或与学校签订的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已完成试用期并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及以上通过年度考核;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正规注册合格
1、具有与教学岗位相对应的教学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
3、能够提供三年及以上就业证明或与学校签订的合同;
4、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5、每次注册有效期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学时,其中县级及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应每5年在企业实习不少于5个月。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6、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注册:
(一)未取得与该职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的;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暂停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的。 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临时就业、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假、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患有严重或者难以治疗的疾病,连续2年以上无法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
(五)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未通过或者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未通过(含考核不合格)的;
(六)受党政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注:被暂停的注册人满足首次注册或常规注册的基本要求并符合相应条件后,可在最新注册受理期内再次申请注册。 (详情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报名资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评价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正常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无故逾期未申请定期登记的;
(四)被依法吊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含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
未办理登记的,不再接受原证件重新登记。
需要什么样的材料?
1、《教师资格正规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原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的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年度考核证书;
6、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书;
7、学生身心能够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 如果学校批准病假,必须提供病假证明。
首次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一、二、三、四、七,以及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被暂停登记的人员再次申请正常登记的,必须提供暂停登记已经消失的证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程序步骤
(一)个人申请。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应在规定的注册受理期限内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 ,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30-21:00)申请正规注册,并打印申请表(一份 两份),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校评审。 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学校或主管部门的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等)进行审核根据要求,出具登记所需的其他物品。 提供证明材料并完成在线申请确认流程。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册所需的全部材料。
(四)部门初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初审结论。
(五)初审公告。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初审审核结论公示7日。 公示期满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六)市级审查。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终审。
(七)省级终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将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填入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八)作出登记结论。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的最终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件中注明。 《教师资格正规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由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相关政策
➤ 符合注册范围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首次教师资格注册。 申请注册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 教师通过第一次注册后,应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应当在正规注册期满前60日内申请下次教师资格正规注册。
➤ 首次注册或正式注册当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退休人员不得报名。
➤ 一个人每年只能注册一张教师资格证。 有两张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以与当前教学科室、科目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准。
➤ 被暂停注册或者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担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不符合注册资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