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六安金安区技工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大纲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根据技工学校特点和改革需要设置,有明确的资格条件、岗位职责、任用(或任用)名额和任期。

第三条 技工学校各级教师岗位应当合理结构比例。 各级教职的名额应当与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增长指标相一致。

第四条 职称

(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师。

(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员职称为:高级实习指导员、一级实习指导员、二级实习指导员、三级实习指导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岗位职责。

(1)师资:在资深讲师和讲师的指导下,按照教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课程部分章节的教案和讲义,并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和作业批改的组织,辅导班、实验班、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2)助理讲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编写课程的教案和讲义,完成课程的教学工作和实验室的教学指导; 担任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讲师:负责讲授一门或多门课程并指导实验室工作,撰写具有本专业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并参与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 负责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管理工作。承担专业一般资料外文翻译任务。

(4)高级讲师:精通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和组织实验室、生产实习教学工作,负责指导本专业的教学研究,撰写学术或技术论文,主持编写较高质量的教材和师资' 培训和改进工作; 负责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组织管理; 更加熟练地承担起专业图书资料的外文翻译任务。

第六条 生产实习课程讲师的职责

(1)三级实习指导员:在高级实习指导员和一级实习指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准备一些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班的教案和讲义,并承担实际生产实习班部分课程的操作技能演示和辅导(包括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按照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班的教案和讲义,完成生产实习的教学工作班级; 负责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生产实践课教学的组织管理。

(3)一级实习指导员:熟练教授生产实践课程以及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讲授本工种(专业)技术理论课程,参与教材编写并承担一定的生产任务实习教学研究、技术创新任务,指导三级技术理论知识和教学专业能力的提高实习导师; 负责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生产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

(4)高级实习指导员:精通生产实习和工艺理论课程的教学,组织指导本工种(专业)的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撰写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和教学经验总结,主持编写提供更高质量的教材,指导和提高三级、二级、一级实习导师的专业技能; 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 承担本专业一般资料的外文翻译任务。

第三章 预约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技工学校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事。从事教学和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资格

(1) 教师

1、已完成一年试用期的大学毕业生,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接受过不少于100小时的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基础知识培训;

2、在资深讲师、讲师的具体指导下,能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2) 助理讲师:

1.完成一年实习的大学毕业生,或担任教师两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或担任教师四年以上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并获得不少于超过 100 小时的教育、心理学基础学习和教学方法培训;

2、具有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能力,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讲师:

1、大专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讲师四年以上,可担任培训讲师;

2.能够胜任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及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外文书籍和资料。

(四)高级讲师:

1.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担任讲师五年以上,能够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研究工作(包括编写优质教材等),或取得重大成果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贡献,并能指导和提高讲师的业务水平;

2、能够熟练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及全部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较高,能够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生产实习课程导师聘任条件

(一)三级实习导师:

1、大专毕业生或中专、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完成一年实习,接受过不少于10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生产实践教学方法培训; 并能承担本工种的部分生产(专业)实习教学工作;

2、了解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本工种(职业)文明生产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工种(职业)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师水平。

(二)二级实习导师:

1、大学毕业生,担任实习指导员三年以上,接受过不少于10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生产实践教学方法培训,或者是实习指导员四年以上的三级实习指导员教学经验 老师; 能够独立讲授生产实习课,教学效果良好;

2、掌握本工种(职业)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工种(职业)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师水平。

(三)一级实习导师:

1、大专毕业,担任二级实习导师四年以上,具有讲授本工种生产实践课程和工艺理论课程的资格(专业);

2、本工种(专业)实际操作技能必须达到高级技师水平; 为技术创新和生产实践教学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高级实习导师:

1、大专院校毕业,担任一级实习导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学士学位。 精通本工种生产实践课程和技术理论课程的教学(专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够主持编写高质量的生产实践课程教材,有独特精湛的技能,在生产技术创新或实践教学中取得突出成绩。

2.掌握一门外语。

第四章 考核与录用(聘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者授权所属部门、单位实际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符合审查条件的组织审查委员会,报省市和部委批准后,负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查。 各地区(市)、技工学校均成立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中、初级职务资格的评审。

第十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由担任较高级教学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人员组成。 其中,中青年人应占一定比例。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聘任,应当经同级监事批准。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员职务评审委员会必须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任命(或任命)机关。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员职务,经所在地(市)审核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部级审核委员会审核。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员岗位经技工学校评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市)评审机构审批。 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岗位由学校审核机构审核批准。 各级教师职务由校长(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领导)经相应考核机构审核批准后任命。

第十三条 实行聘任制的技工学校,校长应当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辞职、解聘等事项。 实行聘任制的学校,行政领导应当向聘任教师颁发聘书。 教师职务聘任(或聘任)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或连任; 有特殊成就、突出贡献的,可提前晋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技工学校适用本条例; 企业单位技工学校可根据企业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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