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教师社会地位低下,工作无保障,物质待遇各校不一。私立学校由用人单位出资,教师工资由用人单位与教师协商确定。公立学校虽由政府出资,但层层扣钱。县立劳动小学校长、级任教师月薪19元,级任教师月薪16元,科任教师月薪5元;县立新竹镇小学校长、高级级任教师月薪30元,低级级任教师、办事员月薪28元,科任教师月薪24元。(以上均按八成发放)抗战结束后,物价飞涨,教师生活更加凄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师的物质待遇逐步改善。1949年9月至1952年实行工资制,长沙师范学院附属小学(现区实验小学)校长每月发小麦410公斤,教学主任400公斤,高级教师380公斤,初级教师320公斤,助教、工人280公斤。1952年7月,改变工资分配制度(以粮、油、布、盐、煤五种实物商品的价格折算成货币工资单位)。 长沙师范学院附属小学校长月工资145元,教学主任140元,高级教师135元,中级教师125元,初级教师105元,工人80元(校长月工资相当于7~8袋面粉的价值)。1953年9月,女教职工开始享受产假福利。1956年11月实行工资制,按行政、教师、职员三级评定工资等级,最低28元,一般38.5元,有的65.5元。中等师范、幼师毕业生试用期工资34元,满一年发正常工资38.5元。1963年,对部分工作年限长的教师工资有所提高。 1972年、1978年,两次调整工资较低的教职工工资。1979年,经对教职工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贡献等进行考核,40%的教职工晋升一级。当年10月起,对普通中、小学公办教师试行班主任津贴,数额按学生人数确定,中学分5元、6元、7元;小学分4元、5元、6元。1981年10月,中小学教师工资普遍提高一级,1978年底前在职的工资较低的教职工晋升两级。1985年,实行结构性工资制度,中小学教师在原工资基础上加发10元,晋升一级。
1985年至1989年又进行了四次工资调整。1988年12月完成教师职称评定,1989年4月实现职称工资挂钩。此外,教师还享受教学见习津贴、工作见习津贴、在职教师10%的补贴、书报费(每年60元),对勤工俭学做得好的学校给予勤工奖和教学业绩奖。教师受到社会的尊重。自1955年建区以来,灞桥区历届人大、政协会议教师均参加。深路坊小学校长张友民1959年赴北京参加十届国庆晚会。1983年至1989年,共有9人获全国部(委)级劳动模范、“五讲四美”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 从1982年起,区政府为狄寨、洪庆、巴陵三乡镇每位教师补贴一级工资,区政府五大班子领导每年冬季到边远乡镇慰问教师。面对财政紧张,区政府从1985年到1987年每年拨款40万元,逐步解决教师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