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视角:坚持以儿童为主体,以儿童为中心
《专业标准》第一部分提出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权益,以儿童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儿童的主动性;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活动规律,提供适宜的教育,保障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把以儿童为中心的儿童观作为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是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保证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一步。
所谓“儿童视角”,是指站在儿童的角度、看法。北京师范大学庞丽娟教授指出:
“儿童观,是指教师对儿童的基本看法,包括对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律、心理发展动态等一系列问题的一般认识,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儿童的具体期望。”这一标准突出强调,幼儿教师应坚持“学习是主体、儿童是本位”的儿童观,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观念上,要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作为个体的独立性、独特性、主动性,为他们提供适宜的教育。
第二,在对待幼儿的态度上,要关心、尊重、信任幼儿,不能歧视,要用正确的态度看待幼儿,抛开别人不重视或不能正确理解幼儿观点的“小大人观”。
第三,在幼儿教育教学中,幼儿教师要掌握幼儿不同发展阶段的身心特点和规律,了解幼儿个体的共性与差异性,为幼儿创造条件,鼓励幼儿主动、积极的学习,对幼儿进行适宜的教育。
(二)教育视角:体现人体与教师视角
所谓教师观,是指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地位和权利的承认。传统的教师观把教师比作蜡烛和园丁,虽然蕴含着教师默默贡献的伟大,但也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比作知识的代言人和传递者。人本主义学派对传统的教师观提出了挑战,以马斯洛、罗杰斯为代表的人本主义者认为,教师应与儿童平等,尊重儿童的主体性,发挥儿童的独立性。以罗杰斯为代表,在“以他为学习者中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教师与促进者”的观点:教师在儿童学习过程中的地位应是一种“等待”,教师的作用是为儿童营造适宜的学习氛围。主张师生建立具有“真理”、“理解”、“接受”三种品质的师生关系,以促进者、帮助者、助手和合作者的身份促进儿童的学习。
教师的教师观直接决定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方式、评价模式、师生互动方式等。因此,作为幼儿教师的专业标准和依据,《专业标准》借鉴了人本主义教师观的理念,对教师的教育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强调幼儿园环境的创设,包括玩具、游乐场等硬件环境,以及良好的师生关系等软环境。要求幼儿教师在尊重和善待新幼儿的前提下,了解幼儿的身心关系,用恰当的语言与幼儿沟通,用爱心和耐心与幼儿互动。
(三)学习观:践行“发展型学习观”
儿童学习观是对儿童学习的性质、目标、内容、过程和方式的基本看法和观点,涉及几个基本问题:什么是儿童学习?儿童为什么学习?儿童学什么、怎样学?如何评价儿童的学习?学习观与教师观、学生观一起,对幼儿教师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作为学前教育阶段,具有不同于中小学阶段的独特学习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