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聘人员入职后不得报考形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基地有: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配偶者、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直接受同一领导领导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机关担任职务,也不得在有领导职务的机关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报考人员录用后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该岗位;报考有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近姻亲属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岗位。”
《公务员回避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双方在同一领导下直接任职的机关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一)夫妻;(二)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母、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四)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列的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虚构的血亲关系。
本条例所称直接隶属关系,是指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务之间的领导关系和下一级正副职务之间的领导关系。”
《公务员回避条例》第六条规定,“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聘用、调动、任用或者调往其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
2、岗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是否应该统一?
答: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必须一致。例如,岗位要求会计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则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会计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并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指定的唯一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站,以下简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3. 我可以用第二(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报考吗?
答:如考生的第二(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能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学位查询网站查询并认证,则考生可以第二(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报考,除非岗位对专业有特殊要求或明确要求专业。
4、技工学校全日制高级技师班、预科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以报考吗?
答:我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大专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县乡机关岗位,专业不限、学历不限。其中,申请人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全日制毕业生的,其籍贯或户口所在地还须为广西。
5. 在读研究生可以报考吗?
答:非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以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我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但报名时应如实填写学习经历,保证录用后能按时、全职到岗工作。
6、拥有国外学历、学位的人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吗?
答: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未经认证的,视为不具有相应学历、学位。
2024年毕业者,须提供2024年7月31日前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资格和学位证书,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7.毕业证、学位证遗失了怎么办?
答:考生凭所在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即可报名参加考试,《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8.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所申请职位的专业要求?
答:请查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4年版)》及其说明。
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仅适用于指导我区通过社会考试招录公务员;招聘岗位计划表中的专业要求由招录机构(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9.如何了解产地?
答:“籍贯”是指申请人报考高校时的居住地。如果报考高校时没有填写居住地信息,如果申请人是高校毕业生,一般根据申请人的中学经历判断。如果中学在外省,一般可以判断籍贯在外省。
10.2024年毕业的定向留学或委托留学人员可以报考吗?
答:原则上,已由高校保送或保送且2024年毕业的学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如报名,须经原保送培养单位或保送单位同意。
11.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名吗?
答:2022年、2023年全国统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未找到工作,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求职期限内的,其户籍、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处理。
这里的“已就业单位”应届毕业生,一般是指毕业后到或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录用人员),或在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已经自主创业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届毕业生。
12、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起算时间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基层工作经历自到岗之日起计算。
(2)参与选拔招聘高校毕业生进村服务(社区党建组织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项岗位、“三支一扶”计划、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自填报之日起计算。
(3)初次受聘于基层特定公益类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其基层工作年限从工作协议约定的入职时间起计算。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属基层单位)实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自登记之日起,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从劳动合同约定的起算时间开始计算。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7)首次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年限自灵活就业登记并经核准确认时起计算。
13、申请者在脱产或非全日制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可以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吗?
A:不可以,即使这期间你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也不会算作基层工作经历。
14、应聘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被借调到市属机关工作,借调时间算基层工作经历吗?
答:自2014年3月1日起,选拔干部在基层工作期间,被借调(含调职、帮扶、在职学习等,下同)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含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的,借调时间不计算入基层工作历年时间。
15、两个新机构党建工作的组织者是否享受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的优惠政策?
答:只有任职于基层岗位的两个新机关党建工作组织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才可以享受基层项目人员优惠政策。
16、服务基层项目的时间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基层项目任职人员报考公务员时,基层项目任职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2014年3月1日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基层项目任职时间不计算在内:
(1)基层项目服务人员通过借调或者其他方式,在服务期内离开签订工作协议的服务单位累计超过90天的,借调时间不计算入基层项目服务时间。
(2)基层服务项目成员在服务期间,如正在全日制攻读研究生学位或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应及时辞退。自辞退之日起,离岗时间不计算在基层项目的服务年限。
在基层项目任职的人员报考公务员时,不符合基层服务条件的,在任职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连续离岗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离岗30天以上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能报考定向招录岗位。
17.如何认定“特岗教师”等在基层项目任职的人员是否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在服务期间或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享受与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
18、本次招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如何理解?
答:高校毕业的退役军人是指在校学习期间参加高考入伍的退役军人(包括通过高考取得大学入学资格并保留学籍入伍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回到学校完成学业的退役军人或大学毕业后参加高考入伍的退役军人。
19、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服役五年,可以报考基层项目岗位吗?
答: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报考基层服务项目招收岗位。
20.哪些人可以报考“退役军人”职位?
答:报考退役军人职位的人员,须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官、义务兵等人员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士官、义务兵等人员。
21.如何理解本次招新中的“人民武装学院”?
答:人民武装学院是指经省(区、市)政府批准设立,实行军队和地方高校双重领导,按照军事院校管理办法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据了解,设立人民武装学院的高校有广西民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南昌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广西民族大学是我区唯一设立人民武装学院的高校,所设专业有“国防教育与管理”;2013年后改为“公共事业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实训模块)”。
22、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报考所在县定向招收岗位服务基层项目?
答: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连续在职两年的,可以报考所在县为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的岗位。其中,有服务年限要求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
23.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人员报考基层服务项目定向招录岗位,可以跨县报名吗?
答:不可以,您只能应聘所在县(市、区)的职位。
24、报考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聘岗位,可以跨县报考吗?
答:只能报考所在县(市、区)的定向招聘岗位,不能跨县报考。如桂平市的人,只能报考桂平市的定向招聘岗位,不能报考屏南县的同类岗位。
25、如何了解优秀村(社区)干部选拔录用人员的条件?
答:应聘人员须连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3年以上[其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累计不少于3年]且在职。
为落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政策,对由原书记(主任)调任副书记(副主任)的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报考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聘岗位。
26.中国共产党候补党员可以申请要求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资格的职务吗?
答:是的。
27、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岗位有哪些倾斜措施?
答: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继续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不限制工龄和资历、单独设置笔试及格分数线等措施,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录用门槛。
通过降低入职门槛等优惠政策录用人员,应当在报考地级市辖区内艰苦边远地区的县乡机关任职不少于5年(含试用期);任职未满5年的,不得调(含公开选拔)到本地级市辖区内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任职,也不得调(含公开选拔)到自治区内其他地级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任职。
二、关于违纪违法处理
28. 如果申请人在注册过程中违反规定会怎样?
答: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提交的报考材料或者报考资格信息不真实的,招考代理机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认定该应聘人员报名无效,终止其招考程序;存在恶意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地级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限制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29.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轻微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代理机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成绩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不放至指定位置的;
(2)未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或者离开考场;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座位、进出考场;
(4)未按要求填报(填写)或者输入个人信息、考试相关信息,或者在规定之外的位置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自己使用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考场发放的其他材料,或者自己使用的考试机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0.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良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市以上公务员部门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限制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1)抄袭他人答案信息或者帮助他人抄袭答案信息;
(二)违反规定观看、窃听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视听资料;
(3)使用禁止使用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携带具有规避、突破考场防作弊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题库和答案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统称作弊设备);
(五)抢夺、故意损毁考场内发放的他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器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考场内发放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其他材料带走;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3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特别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限制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三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地参加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由他人代考的;
(四)使用《公务员录用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手段作弊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恶劣。
32. 对于答题纸完全相同的申请人,我们将如何处理?
答: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同一科目考试成绩相同,经考试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给予该考生该科目(场次)成绩零分,终止本次招考。对考生同一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自治区公务员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限制其五年内报考公务员,或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限制其终身报考公务员。
33.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体能评估、心理测评等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或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应聘人员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心理测评等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公务员录用违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取消应聘人员本次考试资格,5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应聘人员本次考试资格,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
34.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代考或者让他人代考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解释,将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对申请人及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5.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数据库记录了哪些行为?
回答:
(一)对报考人员违反规定、违纪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其记录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数据库,作为公务员录用测评的重要内容。
(二)应聘人员未按照所报考职位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相关报名信息,或经查实存在虚报、瞒报、漏报行为,或擅自放弃面试资格审核、面试等后续环节的,将被纳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