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4
汽车库、修车厂、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
,
2014年12月2日发布,2015年8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厂、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
,
-2014
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效日期:2015年8月1日
2015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595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厂、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公告
《汽车库、修缮库及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条、第3.0.3条、
4.1.3, 4.2.1, 4.2.4, 4.2.5, 4.3.1, 5.1.1, 5.1.3, 5.1.4, 5.1.5, 5.2.1,
5.3.1, 5.3.2, 6.0.1, 6.0.3, 6.0.6, 6.0.9, 7.1.4, 7.1.5, 7.1.8, 7.1.15,
第7.2.1条、第8.2.1条、第9.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缮库及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规程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12 月 2 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缮库及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联合上海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编写。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消防方针,对车库建设和运营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认真总结车库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和车库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消化吸收国外相关标准,经审查最终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9章,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结构、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和排烟、电气。
本次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半地下车库、多层车库的定义,修改了露天车库的定义;
2.增加了汽车修理厂和修车厂的区域控制指标;
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4 调整了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并建造的要求;
5.调整了机械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消防救援等相关规定;
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安装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
7 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安装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粗体字标示的条款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寄送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阅人为:主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支队
参与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自动车库研究所浙江省建筑设计院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有弟、倪兆鹏、胡波、姜浩、曾杰、沈文南、姜林、张蕾
杜霞、王丹晖、钱萍、孙宣、黄德祥、康健、李正武
许诗文杨永毅龚建平张永生
主要审稿人:高建民、刘美美、黄晓佳、王金元、蒋刚、李建光、彭琼
陈英南郭金生李文涛程奇
目录
总则 5
第 5 学期
分类及耐火等级 5
总体布局和平面图 6
一般规定 6
防火距离 7
消防通道 10
防火分隔与建筑施工10
防火隔离 10
防火墙,防火隔板和防火卷帘11
电梯井、管道井及其他耐火结构12
安全疏散及救援设施12
消防供水及灭火设施 14
消防给水 14
自动灭火系统15
供暖、通风和排烟系统16
供暖和通风设备16
8.2 排烟 16
9 电气 17
本标准术语解释 19
参考标准清单19
一般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厂、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汽车库、修理库及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但不适用于消防站内的汽车库、修理库和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车库、修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根据车库、修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期限
2.0.1 汽车库
用于停放内燃机驱动的、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辆等车辆的建筑物。2.0.2 维修车库
用于客车、货车、工程车辆及其他内燃机驱动的无轨道车辆维修保养的建(构)筑物。2.0.3停车场 lot
专用于停放内燃机驱动的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辆等的露天空间或构筑物。2.0.4地下停车库
地下室层与室外层高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车库。
地下室内楼面与室外楼面高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的1/3,不大于1/2。
多层停车场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两层及以上停车场,或位于多层建筑地面以上的停车场。
高层车库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车库或位于高层建筑地下一层以上的车库。
使用机械设备以垂直或水平方式停放汽车的车库。
任何车库楼层外墙的开口面积均大于该楼层外墙总面积的25%,且开口区域均匀分布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
分类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划分,应根据停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修车厂、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
国标50067-2014
)(
中国消防标准网
女朋友。
20
)(
没有公开
表3.0.1 汽车库、修车库及停车场的防火分类
姓名ⅠⅡⅢⅣ
车库停车位数(辆)>~30051~150≤50
总建筑面积S(㎡)S><S≤<S≤5000S≤2000
修库停车位数(个)>156~153~5≤2
总建筑面积S(㎡)S><S≤<S≤1000S≤500
停车场数量(辆)>~~250≤100
注:1屋顶露天停车场与下层车库共用坡道时,其停放车辆数应计入车库总车辆数。2室外坡道和屋顶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
3 公交车库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0倍。
车库、修缮车库的耐火等级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车库及修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h)
建筑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级别 1 级别 2 级别 3
防火墙 防火墙 不燃 3.00 不燃 3.00 不燃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楼梯间及前室的墙壁及防火隔墙 不燃 2.00 不燃 2.00 不燃 2.00
隔墙、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柱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梁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地板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屋顶承重部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燃烧性 0.50
天花板(含天花板格栅) 不燃性 0.25 不燃性 0.25 阻燃性 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接缝处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设置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要求。
车库、修车厂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半地下及高层车库均应为一级。
运输A、B类货物车辆的车库、修理厂及一级车库、修理厂应为一级;
二级、三级汽车车库、修理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级车库、修车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 总体布局和平面图
4.1 一般规定
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距离、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车库、修理厂和停车场不应设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和储存区域。
车库不宜与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仓库相邻或者合建。条文说明图4.1.4 车库不宜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教学楼、病房建筑合建。在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在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教学楼、病房建筑的地下部分设置车库: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层完全分隔;
2 车库、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教学楼、病房建筑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
4.1.5 运输甲、乙类货物车辆的汽车库、修理库应为单层建筑,并应独立建设。当停车位不超过3个时,可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四级汽车库相邻,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文章说明图 4.1.6 一级修理库应单独建设;二级、三级、四级修理库可设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首层或相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工厂、仓库、有明火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养老院、病房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合并或相邻建设。文章说明图
下列为车库、维修库服务的附属建筑,可以与车库、维修库相邻,但应当有防火墙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1.仓储量不超过1.0t的甲级货物仓库;
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电机房及储存容量不超过5个标准瓶的乙炔瓶仓库;
3、设有1个停车位的非封闭式喷漆房或设有不超过2个停车位的封闭式喷漆房;
4 充电室等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甲级生产场所。
地下、半地下车库内不宜设置修理车位、喷漆房、充电房、乙炔房及甲、乙类货物仓库。
车库、修理库内不得安装汽油罐、加油泵、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停放易燃液体或液化石油气罐车的车库不得修建地下室、地沟。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安装在车库或修配车库内。当条件限制安装车库或修配车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一、二级车库、停车场应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设备用房。
4.2 防火距离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车库、修理车库、停车场之间以及车库、修理车库、停车场与甲级仓库以外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车库、修理车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车库、修理车库与甲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名称及耐火等级
车库、修车厂
工厂、仓库、民用建筑
1 级和 2 级
3 级
1 级和 2 级
3 级
4 级
)表4.2.1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之间及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与甲级仓库以外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一、二层车库、维修车库
三层车库,维修车库
停车场
注:1 防火距离应按距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若外墙上有凸出的可燃构件,防火距离应从凸出部分的外边缘计算。对于停车场,防火距离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停车位边缘计算。
2 工厂、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车库与修理库之间、车库与修理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相邻建筑的较高外墙为无门、窗、开口的防火墙时,或者当较高外墙在距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高度15m及以下范围内为无门、窗、开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不受限制;
2 当相邻两栋建筑较高外墙下方的墙体高度与较低建筑相同,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 的规定减少50%;
3 相邻两栋耐火极限为一级或二级的建筑,当较高一栋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墙上的开口处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 相邻两栋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建筑,当下层建筑屋顶无洞口,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下层外墙为防火墙时,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或停车场高出区段15m范围内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可以不限制防火距离。
条款解释
汽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与甲级货物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表4.2.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