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程序: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判断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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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户籍管理责任制的原则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纳税评估方式应合并统一进行,避免多次、重复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填报错误、政策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有疑问的问题,要求纳税人自行纠正。经过面谈、取证、调查核实等,确定事实清楚,不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嫌疑,不需要立案调查的。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纳税人作出声明、提供补充证据的问题,进行面谈 (六)纳税评估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面谈。注意纳税评估面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3.实地调查核实。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谈话中发现的,要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查记账凭证,经当地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务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4、移送税务检查部门处理。纳税人涉嫌偷税、偷征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依法查处的。5、制作评估分析报告。税务评估分析报告和税务评估工作底稿属于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诉讼的依据。收到评估结果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税务代理人进行谈话。 扩展阅读:纳税评估程序和工作要求纳税评估程序和工作要求1.纳税评估职责、机构和人员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税收征收管理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操作的原则。 (一)纳税评估主要职责 1、依法评估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2、依法确认纳税申报错误及税法违法行为; 3、对已确认的纳税申报错误及税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4、将一切需要查处的涉嫌偷税、骗税、抗税或者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6、及时汇总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并及时整理归档,按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税收征管档案。 (二)纳税评估机构及人员 1.按二次评估原则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即:在税务管理员日常纳税评估基础上,设置专职评估人员,开展专项(专题)类型的综合评估。 2.综合业务科负责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综合评估工作。 3.其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纳税评估工作。 2.确定评估对象 综合业务科要根据各评估项目要求,对照当年已实施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和上级下达的各项核查任务具体清单,按照不重复评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制定《纳税评估对象清单》(附件1),报我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评税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取消。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评税的,应向综合业务科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调整。评税对象确定后,综合业务科通过******下达评税任务。管理一、二科收到拟评税纳税人名单后,应及时将评税任务下达给评税员。评税员应在******完成评税各环节的操作和录入。从确定为评税对象(任务下达)到评税员作出评税结论为一个评税周期。评税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所得税评税周期一般不超过60天,多项税种联合评税评税周期一般不超过60天。 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填写《延长评估时间申请表》(附件16),报综合业务科主管科长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总局、省局、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以任务下达时的完成期限为准。3.审计评估人员应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的可疑项目和问题,并填写《工作底稿》(附件2)。经审计分析后,如所有可疑项目和问题均已消除,且未发现新的可疑项目,则直接作出评估结论;如存在可疑问题,则应转入访谈取证阶段。 4.采访取证评估人员在审计分析阶段无法消除纳税人的可疑问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的,经管理科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纳税人对评估分析2中发现的可疑问题进行充分说明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账簿、凭证等证据材料,以确认问题是否存在。

评估人员在进行面谈取证前,应填写《税务评估面谈取证申请表》(附件3),经管理科科长审核签字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评估面谈取证通知书》(附件4),告知面谈人员、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取证材料。面谈对象一般为财务负责人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面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收到《税务评估面谈取证通知书》后,应在《税务文书送达申报表》(附件10)上签字确认。面谈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进行,面谈过程应当形成《税务评估面谈取证记录》(附件5)。 约谈取证期间,可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提交《纳税评估自查自纠报告》(附件6)及其他证据材料。纳税人自查自纠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约谈次日起计算)。纳税人如需纳税,应自行申报。5.现场核查评估人员对约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存有疑虑,需要进一步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填写《纳税评估现场核查申请表》(附件7),经管理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事先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核查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8),并凭税务检查证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纳税人收到《税务核查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当在《税务文书送达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并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9)。 六、核查处理 (一)核查处理是根据证据和认定的问题性质,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和权限,对具体核查对象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二)对所有纳税评估对象应当作出明确的核查处理结论,并编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记录核查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得作为行政复议、诉讼依据。 (三)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核查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纳税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所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终止评估,并将评估税务材料归档保存:1.经审查分析,各项指标清晰;2.经审查分析、证据确认,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异常问题;3.指标出现异常,经证据确认符合实际,未发现其他异常问题;4.经证据确认,评估对象主动自查纳税,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其他异常问题。 (四)对评税对象进行评税后,发现纳税人计算或者填报错误、政策程序理解误解等一般涉税问题,不需要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纳税评估结论,经评税员所在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审核批准后,出具《申报(纳税)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12),告知评税对象自行申报(调整)应纳税款后终止评税,并将评税资料留存。

纳税人收到《纳税申报更正(错误)通知书》后,应当在《税务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五)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需要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六)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的问题需要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各管理科室应及时作出纳税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案件移送清单》(附件13)并向纳税申报综合业务科室转交建议,经分管主任批准后,转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反馈综合业务科室。综合业务科室应及时做好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七、 结果分析 (一)结果分析环节是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全面反映纳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问题的措施,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二)一个纳税评估项目(行业、税种)完成后,各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和档案,做好评估项目的分析总结工作,形成评估分析工作报告报税源管理部门。 1. 8. 档案管理 纳税评估纸质材料应按照一户一档归档,税收征管辅助系统或CTAIS系统中的文件、表格均可从系统中提取、打印。评估档案由评估人员全年留存,次年3月底前由管理部门制成清单,交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

评估档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工作底稿》(附件2)、《税务评估访谈取证申请表》(附件3)、《税务评估访谈取证通知书》(附件4)、《税务评估访谈取证记录表》(附件5)、《税务评估自查及取证报告》(附件6)、《税务评估现场核查申请表》(附件7)、《税务评估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8)、《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9)、《税务文书送达申报表》(附件10)、《税务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申报(缴税)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12)、《税务评估报告材料清单》(附件14)、《税务评估档案封面》(附件15)、 《延长评估时间申请书》(附件1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评估自查完税证明、调整凭证、补充发票、其他与税务评估有关的材料等(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评估结论是没有问题,且未进行过面谈、取证或现场核实。评估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税务评估报告材料清单》(附件14)、《税务评估档案封面》(附件15)、《工作底稿》(附件2)、《税务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附录:评估相关文件及表格6友情提示:本文关于“税务评估流程”给出的例子仅供您参考,拓展您的思维。税务评估流程:本文建议您自行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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