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本着精简、务实的原则,分为确定评估对象(任务)、审核分析、访谈取证、现场核查、评估处理五个环节。确定评估对象(任务)的方式有日常预警评估、专项评估、催转评估、自定义评估四种。审核分析、访谈取证、现场核查统称为“评估实施”。如图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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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评估对象(任务)
确定考核对象,包括任务立项、任务审批、任务分工
评估任务流程基本相同,确定拟立项评估任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筛选预警信息确定拟立项评估任务,二是通过筛选全体纳税人确定拟立项评估任务,两种方式确定的拟立项评估任务信息统一报送省局,用于立项评估任务。
3. 转入评估提醒
对已启动风险提示任务的预警考核指标,任务反馈后,区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确定其为考核对象,启动纳税考核任务。
4. 定制评估
区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启动任务,省、市、分局取消启动权限。启动任务时,若存在同税种、同期间的预警考核指标信息,则不允许启动自定义考核。添加自定义任务时,可通过“添加”、“添加用电用户信息”按钮添加不同类型的考核任务。如图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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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义评估启动流程通过设置条件(任务类别、评估期、纳税人类型、行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上年度纳税额等)进行组合查询,在查询结果中选择对象确定评估任务。如图3-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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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利用系统设定的方法模板,特例评税(无预警信息的纳税人)和自定义评税在发起评税对象后,必须为每个纳税人添加至少一个可疑点。为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系统提供了“批量添加”可疑点的功能。
(二)任务审批
用户自身发起的考核任务须经过单位考核审批岗(或考核管理审批岗)审批确认;日常预警考核任务、专项考核任务、催转考核任务,此三类考核任务由省局接管后由系统自动审批。
(三)任务分配
自行发起的评估任务获得批准后,税务评估管理岗需要根据具体业务需求选择相应的实施人员进行任务分配;日常预警评估任务、专项评估任务、催转评估任务由系统自动分配至省、市、县三级评估管理岗和分支机构评估管理审批岗,评估管理岗或评估管理审批岗再根据实际情况将评估任务分配至评估实施人员待办事项审核分析环节。
四种不同类型的评估任务从“审查和分析”到评估结果的处理没有任何区别。
开通风险应对流程后,税务管理员可以在“待办事项”界面直接看到“审计分析”或“现场核查”阶段显示的评估任务。如图3-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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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为考核实施人员接到考核任务并进行“审核分析”至提交相关资料为止的工作周期,与考核期无关。商品及服务税月度预警指标的考核期默认值为1个月,季度预警指标的考核期默认值为3个月,进出口预警指标的考核期默认值为2个月,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的考核期默认值为6个月。各类型考核任务的考核期均可重新选择。
自定义评估任务的发起仅限于县级,自定义评估任务发起后,经同级领导批准后,可下发至同级评估实施岗位或下一级税务机关评估,如图3-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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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实施
评估实施是税务评估工作的核心,包括审查分析、访谈取证、现场核查等环节。
(一)审计分析
在审计分析阶段,系统会根据评估任务的疑点自动调用相应的评估方法及模板进行审计分析。对于多税种、跨期间的评估任务,则以综合分析与多个子任务组合的形式呈现在审计分析阶段。其中:综合分析界面展示各子任务的综合分析结论,可在此界面进行数据核查(各子任务的外部数据采集)及转入下一环节。注:各子任务只有经过审计分析后,才能转入下一环节;数据核查、审计分析操作均在子任务界面进行。
进入审计分析阶段,需先手动进行数据核对操作,系统弹出核对结果,通过核对的数据采集表名称以绿色显示,未通过核对的数据采集表以红色显示。在弹出的“外部数据采集表”页面,评估人员可录入未通过核对的数据项,待数据补充完毕后需重新进行数据核对。审计分析和数据核对阶段可多次交互操作(外部数据采集表并非必录项,不影响评估任务正常流程)。各类案件数据采集仅在审计分析阶段录入,其他模块不可录入数据采集表。对于跨税种、跨期间的评估任务,只有每个子任务都录入数据采集表,评估任务才算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