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4年公务员录用笔试将于2024年3月16日、17日上午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提醒注意以下几点:
1. 关于试卷的打印
1.印发时间:2024年3月11日9时00分至2024年3月17日9时30分。
2.打印地址:61.187.189.252。
(三)请您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做好考试准备。认真核对考场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场;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和座位,避免走错考场、坐错座位。
二、考试纪律重点
(一)各位考生应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违法违纪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了解并遵守考试纪律规定。考试组织部门将严格执行考场规章制度和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对特别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特别不良影响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方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提前交卷和退场。请考生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纸上的要求,并按要求作答,否则后果自负。
(三)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考生进入考场后,除规定可以带入的文具外,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电子、通讯、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入座位。已带入考场的,必须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置在指定位置。一经发现将上述设备带入座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考试开始信号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严禁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个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严禁将答题纸、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毁、撕毁试卷、答题纸; 严禁复制、翻印、传播试题或与试题有关的内容;严禁参与团体作弊或高科技作弊行为,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试结束后,将按规定对重复试卷进行甄别。对被认定为重复(包括抄袭)的试卷,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法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义务妥善保管试卷和答题资料,防止他人抄袭。
(五)本次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相关事项
1、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线路,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场,通过指定校门进入考场。
(二)考试中心原则上不提供停车服务,驾车前来的考生建议另带一名司机,以便到达考试中心后可立即停车离开。
(三)每次考试收到试卷后,考生在正式考试开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卷与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是否一致,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
祝愿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郴州市人事考试院
(郴州市公务员考试考核中心)
2024 年 3 月 11 日
附录
部分与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代考或者允许他人代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公务员录用违法违纪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代理机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该科目(场次)成绩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不按要求放于指定位置的;
(2)未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或者离开考场;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座位、进出考场的;
(四)未按照规定填报(填写)或者输入个人信息或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之外的位置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自己使用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考场发放的其他材料或者自己使用的考试机器等设施、设备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限制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1)抄袭他人答案信息或者帮助他人抄袭答案信息;
(二)违反规定观看、窃听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视听资料;
(3)使用禁止使用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携带具有规避、突破考场防作弊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题库和答案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统称作弊设备);
(五)抢夺、故意损毁考场内发放的他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器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考卷、答题纸及其他在考场内发放的资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限制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三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地参加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由他人代考的;
(四)使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手段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恶劣。
3.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组织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作弊的;
(2)造成考试延期、取消或者使用替代考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以上实施诈骗的;
(七)提供作弊设备50台以上;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各考试中心地址及公交路线
序列号
测试中心名称
考试中心地址
郴州市临潼中学(郴州市一中北校区)
郴州市北湖区朝阳路1号(乘坐17路、24路、52路、57路、66路、68路、812路)
郴州市第三中学
郴州市北湖区九子塘路4号(乘坐985、67、68路公交车)
郴州市第五中学
郴州市北湖区竹叶冲路11号(乘坐13、14、17、29、33、66、68路公交车)
郴州市一中南校区(郴州市第十五中学)
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32号(乘坐14、15、17、18、29、55、61、65、101、103路)
郴州市湘南中学
郴州市苏仙区郴仙路12号(乘坐21路、59路、38路、108路)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郴州市苏仙区郴江北路73号(乘坐1路、16路、21路、33路、51路、59路、103路、105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