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教[201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证教师队伍质量,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测评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和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报考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教育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导向,坚持科学性、公平性、安全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道德;
(3)符合申请教师资格认证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凭学校颁发的在学证明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报名者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在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可以在所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开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学生,可凭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开始后入学的师范教育专业学生,应当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第九条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通奸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试内容及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核报考者从事教师职业应当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与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辅导、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的知识与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取机考和纸笔考试形式,机考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育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普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学科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老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设置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