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XX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瓷质釉面外墙砖、仿石外墙砖、地砖生产、销售。
2021年申报销售收入34066.9万元,应交增值税1276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3.74%,2022年3月申请增值税退税126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0.34%。
2022年5月,税务机关按照上级局对留抵退税企业进行风险排查的要求,对XX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风险分析,发现该公司增值税负担率低于省内同行业水平,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异常低,分析显示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可能。该局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将其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对公司202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
【调查处理】
1、案头分析。评估人员利用One-House 2.0分析工具进行案头分析,发现公司下游销售对象中存在一家企业,双方交易金额占其总销售额的70%以上,且产品销售价格与其他销售对象相差较大,可能存在未按非关联方交易价格申报纳税的关联交易。另外从县财政局预算科了解到,2021年拨付了专项资金给该公司。结合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7%,而实现利润较上年减少64%的情况,分析显示公司可能存在少报收入、多报成本的问题。
2、落实检查。评估人员重点关注公司收入、成本申报的真实性,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后,精心制定方案,先后对公司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产品销售、仓储管理、财务核算等情况,并到公司就相关疑点进行实地检查。经过详细的政策宣传和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数据核对,确认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向关联企业Z市XX陶瓷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申报计税价格过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报销售收入3745万元;
(2)公司取得非应税收入1,500万元,将该非应税收入产生的费用在税前列示为376.5万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3)水、电、气工程等物业附属设施,不计入房产原值,须缴纳房产税。
评估人员在访谈、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坚持柔性执法理念,通知该公司进行自查,该公司全面自查后,通过自查及补正申报方式缴纳增值税486.85万元、企业所得税618.23万元、房产税31.9万元,合计各类税费及滞纳金1230.9万元。
【法律解析】
1.销售给关联企业Z市XX陶瓷有限公司的产品计税价格过低,企业又不能提供合理理由,少报销售收入37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益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买卖双方,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进行交易所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以明显低的价格销售货物,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销售额”。
2、公司取得非应税收入1,500万元,将该非应税收入产生的费用在税前列示为376.5万元,未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以非应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或者摊销”。
3、水、电、气工程等物业附属设施,不计入房产原值,须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房产税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保持、增加房屋使用功能或者使房屋符合设计要求,房屋所携带的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楼宇智能化设备等一切不能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管会计是否单独记录计算,都应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典型意义】
1.关联交易是税收征管中容易出现疏漏的环节,税务机关应详细了解纳税人与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股东关系等,避免关联交易中因价格过低造成税收损失。
2.精诚共治。非应税收入的取得和使用仅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和申报,税务机关在信息获取和监管方面存在不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难以及时管理。在本案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跨部门协作,对非应税收入的纳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对企业对非应税收入的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准确调整非应税收入形成的扣除项目,为享受地方政策扶持的重点企业评估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