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的,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符合当场罚款收缴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报相关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一般程序
条件: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询问当事人或者询问证人,询问人或者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开具,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者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行传唤。询问当事人或者询问证人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制作勘验或者检查笔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非适用听证两种)。 对于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决定;填写《治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治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表》;填发《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治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档案。
时限:被传唤人讯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十四小时内不能完成讯问的,应当允许被讯问人离开;需要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填写《公安消防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宣告后,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条件:公安消防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建停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程序:填发《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不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部门不再组织听证;公安消防部门因特殊情况决定延期听证的,应当填发《延期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自阅或者宣读,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填写《听证意见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复议表》;建立听证档案。
时限:所有听证应当自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填制《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填制《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审查程序
条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期限: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自知道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赔偿程序
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程序:当事人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赔偿申请;填写《赔偿审批受理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分别填写《赔偿受理通知书》和《赔偿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填写《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建立行政赔偿档案。
时限: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