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大道北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出炉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获悉,中都大道北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中都大道北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出炉。…

中都大道北延段(紫东小区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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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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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范围图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滁州市总体规划和琅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琅琊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中都大道北延段(紫东小区周边)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 收集范围

征地范围(详见征地范围图)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征收房屋面积共计约2.1万平方米,涉及约174户。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收款单位:琅琊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面积等以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等记载为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认定。

四、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价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价款)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价款)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五、个人住宅补偿方式、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

1. 补偿方式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具有有效的产权证书或者有效的建设审批手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虽无有效产权证书或有效的建设审批手续,但在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有,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移交房屋拆迁的,将给予有条件的证书和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物业管理和住房选择规定

1.结算方式:产权交易原则上实行“一收一还、差价互退”原则。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同时结算,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无有效产权证书或无有效建设审批手续,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移交房屋拆迁的,予以有条件颁发证书,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2.安置房安置房产权管理

本次产权交换使用的安置房为:清朗山庄二期、灵曦花园二期、希见花园三期。

安置后,物业管理费按照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安置人员自交;公共能源消耗、二次供水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分摊。

3、住房选择规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选房:(1)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在50㎡以上(含50㎡)的,最大可选择房型为100㎡;被征收房屋有效认证面积在70㎡以上(含70㎡)的,最大可选择房型为120㎡。 (2)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后,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不足40㎡的,给予货币补偿,不给予产权调换(选房);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剩余面积相近的安置房。

4、住房选择办法:安置小区建成交付使用后,按照协议约定的面积、户型,按照《琅琊区安置住房选择规则》的规定,以抽签方式确定每个被征收人安置住房的楼号和房间号。

六、个人合法商品房补偿

个人合法房产证上的房产用途为商品房的,原则上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源允许的,可以在安置小区购买与被征收商品房面积相近的商品房。无配套房源的,允许加购住房,加购面积不得超过所选商品房的一整套开间。购买及加购面积按照所选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七、“一层一进”住宅实际运行补贴(按认证面积计算)

对于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户”居住用房,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或经产权人作出承诺并提供照片等证明材料,经认证并公示三天无异议)的,将根据地块商业氛围和主次干道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有效审批手续的居住用房,明珠巷沿线补贴400元/㎡,其他小街巷沿线补贴200元/㎡;无产权证书(2005年航拍图上证明已建成)的居住用房,明珠巷沿线补贴300元/㎡,其他小街巷沿线补贴200元/㎡。

道路沿线实际用于“一楼一口”作业的生产、办公建筑,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8.征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产权单位负责办理承租人搬迁事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拆迁物。承租人为本单位职工,符合房改政策,积极配合搬迁的,产权单位可在搬迁交付后对其进行装修或有价转让,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按本方案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租赁的市建公建住房且为承租人唯一住所,且租赁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有自建房的,自建房也必须选择货币补偿),由产权人与承租人按照2:8的比例分享征收补偿费;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购买全部产权后实施产权调换。租赁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以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产权人。

九、临时过渡办法及相关收费标准

1.临时过渡方式及临时过渡安置费支付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自行过渡。选择在现有住房安置的,住宅住房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2倍搬迁费;商品房发放4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和2倍搬迁费。选择在预售商品房安置的,住宅住房发放2倍搬迁费,按实际过渡期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通知之日起4个月后;商品房发放2倍搬迁费,按实际过渡期结算停产停业损失费,至安置通知之日起4个月后。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的,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性搬迁费;非住宅房屋的,给予4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费。

(二)相关收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用、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被征收人装修配套补偿费的标准,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综合建筑成本价指导标准的批复》(滁政密〔2018〕76号)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励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搬迁、移交、拆除房屋的,享受下列待遇和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搬迁、移交、拆除房屋的,不享受下列待遇。

1.个人住房产权交换优惠政策

1、对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之间同等面积部分给予一定价格优惠,优惠后整个地块同等面积平均优惠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评估价的差额约为200元/平方米。

2.个人选择以住房产权调换的,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有效核证面积的,每户最多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参与产权调换面积的15%,不多买的不给予货币奖励;每户最多可以按照高于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优惠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参与产权调换面积的15%,超过部分购买价款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3、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核证面积的,剩余面积可享受优惠的货币补偿政策。

(二)个人住房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1、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即被征收房屋有效核证面积中参与货币补偿面积的25%获得奖励。

2、每户按参与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有效证照面积给予18个月的过渡奖励。

(三)对道路沿线“一层一进”居住住宅实际运营情况给予奖励(以认证面积为准)

1、被征收人自本方案规定的签订时间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移交房屋、拆除的,对明珠巷沿线具有合法房产证或有效审批手续的“平房一进式”房屋奖励600元/平方米,其他小街巷沿线奖励300元/平方米;对无房产证(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有房产证)的,对明珠巷沿线房屋奖励300元/平方米,其他小街巷沿线房屋奖励2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后的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搬迁、移交和拆除房屋的,对具有合法房产证或有效审批手续的明珠巷“平房一进式”房屋奖励300元/平方米,对其他小街巷奖励200元/平方米;对无房产证(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有房产证)的,对明珠巷奖励200元/平方米,对其他小街巷奖励100元/平方米。逾期不予奖励。

2、道路沿线“一楼一口”经营实际使用的生产、办公用房,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提前签订搬迁合同奖励

1、为鼓励被征收人尽早搬迁、快速搬迁,征收人给予提前签约奖励(仅限有证居住、营业用房),奖励期限为30天。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期限前2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效证照房屋面积每户给予100元/㎡奖励,以后每逾期一天减少奖励10元/㎡,逾期不予奖励。

2、在规定日期前(承包期内签订协议后7日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给拆迁公司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证件面积(仅限住宅、证件齐全的经营性用房)每户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11. 处理 2005 年航拍图像中未包括的房屋

对无有效产权证书或建设审批手续,且未在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标注的房屋(包括简易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拆除的,给予拆迁补助费150元/平方米。

对工作组入户调查时突然增建的附属建筑、突然装修的装饰品、突然移植的果树苗,不予补偿。

12. 合约期限及其他

1.合同截止时间:时间以征集公告为准。

(2)对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超过本征收计划规定期限、不签订协议、不搬迁的,当地城管执法局将依法强制拆除房屋。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四)对于房屋继承、出售、赠与、财产分割等行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不作为征收时分户的依据,视为同一户。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被征收人应当自行处理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

(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证书。

13. 权利救济

(1)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合同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未按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与区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指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后,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五、本方案由琅琊区住房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中都大道北延段(紫薇小学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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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滁州市总体规划和琅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琅琊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中都大道北延段(紫薇小学周边)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房屋面积共计约2万平方米,涉及约149户。

本次产权交换的安置房为清朗山庄二期、灵曦花园二期、希见花园三期。

3.选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时,原则上按以下方式选房:(1)被征收房屋有效证照面积在50㎡以上(含50㎡)的,可选择的最大安置房为100㎡;被征收房屋有效证照面积在70㎡以上(含70㎡)的,可选择的最大安置房为120㎡。(2)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后,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不足40㎡的,给予货币补偿,不给予产权调换(选房);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剩余面积相近的安置房。

对于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户”居住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或经产权人作出承诺并提供照片等证明材料,经认证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的,将根据地块商业氛围和主次干道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具有合法产权证或有效审批手续的居住用房,紫巷巷、变电站巷沿线补贴400元/㎡,其他小街巷沿线补贴200元/㎡;无产权证(2005年航拍图上证明已建成)的居住用房,紫巷巷、变电站巷沿线补贴300元/㎡,其他小街巷沿线补贴200元/㎡。

1、被征收人自本方案规定的签订时间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移交房屋、拆除的,对紫巷、变电站巷沿线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书或有效审批手续的“平房一进式”房屋奖励600元/平方米,对其他小街巷沿线房屋奖励300元/平方米;对无产权证书的(以2005年航拍照片为准),对紫巷、变电站巷沿线房屋奖励300元/平方米,对其他小街巷沿线房屋奖励2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后的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时间搬迁、移交、拆除房屋的,对紫小巷、变电站里沿线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书或有效审批手续的“平房一进式”房屋奖励300元/平方米,对其他小街巷沿线房屋奖励200元/平方米;对无证房屋(有2005年航拍图片的房屋)奖励200元/平方米,对其他小街巷沿线房屋奖励100元/平方米。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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