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22〕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温教局〔2021〕135号)、《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标准(试行)》(温教局〔2021〕136号),现就2022年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按照“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平、推崇优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我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育人,把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评审中,把师德作为首要评价标准,鼓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师德规范,自重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知足教书、善于教书、乐于教书。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近5个学年须至少有1次优秀等级评定;经核实存在违法补课等违反师德行为的,一经查实 ...
(二)承担两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照小学总体学科申请晋升。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全能型小学教师具备国家规定讲授多门小学课程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小班化、大班化教学的需要,对担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要求的两门及以上小学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允许在申请晋升材料时按照小学总体学科申请晋升;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累计计算,其在所任教学科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可视为同一学科成果。
(三)适当向农村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倾斜。允许承担两门以上学科教学的农村教师按全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对农村教师讲授公开课、示范课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在考核任用乡村教师(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补贴的乡镇中心学校、村校、镇中心学校,下同)时,对研究课题、论文等没有硬性要求,可作为考核的参考。在地域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农村学校任教15年、30年以上,业绩优良,目前仍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可申请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不受所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制。
(四)优化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在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含儿童福利院、残联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岗位评审系列;从事课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教育管理岗位评审系列。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结合工作特点,其举办的各类青少年课外活动可折算为教学工作量;担任俱乐部领队、专职辅导员的年限可视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宫帮扶、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为执教经历。
(五)支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为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42号),取得温州市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担任资源教师3年及以上人员,可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专职资源教师工作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取得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在普通学校兼职资源教师工作3年及以上人员,任职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的二分之一计算。
(六)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推动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争性招聘、合同考核、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深度融合,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学校要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自主评聘方案,优化评聘标准和评聘方式。加强教师评聘结果运用和教育教学过程精细化评价,避免对参评教师一次性听课打分或录播评课的做法,有效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上。
(七)深化县(市、区)内集团学校中高级教师跨校评聘改革,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筹推进跨校评聘工作,盘活现有中高级教师岗位,积极为教师成长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妥善处理评聘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跨校评聘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八)各地中小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配比调整后,在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不再进行与岗位聘任制无关的资格评审。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可以用于下一级最低级别岗位的评聘。报考高级职称须在中级岗位任职满5年。具有中级职称但未在中级岗位任职的任教年限不计算在内。
(九)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政策。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乡村美育“空中课堂”行动方案》,“乡村美育使者”远程授课纳入个人教学经历,按规定折算。对在疫情防控和“双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职称评审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审查程序
自评学校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开展职称评审,非自评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县(市、区)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按相同程序进行。
(一)信息公开:发布岗位信息、职称评审推荐方案。
(二)个人申请:教师按照学校公布的岗位职责和职称评定推荐计划提出申请。
(三)考核推荐。学校根据学校职称评定推荐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申请人的师德、业绩、能力、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将推荐人选报送市教育局。
(四)专家评审。市教育局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统一进行教学水平面试,学科组专家对高级职称申请者课堂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申请者参加面试和答辩。学科组专家对高级职称申请者任职资格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表现、教学评价、提交的材料等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审核要求
(一)深化职称改革。今年我市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逐步转移职称评审工作重点,加大学校年度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力度。重视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引领作用,切实推进职称改革各项工作。
(二)完善评价标准,健全评审制度。全市各中小学要按照市、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标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要求,按照不低于市、县的标准修改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方案和教育教学能力与效果考核方案,通过个人述职、民主评议、教学考核等方式,全面考察应聘人员的师德、业务能力和综合表现,做好推荐评审工作。
(三)开展教研(教育管理)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精神,今年我市继续开展中小学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学实验室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评审须在核准的岗位结构配比内进行,申报、评审条件按原办法执行。
(四)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地方学校要严格评审程序,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资格,自评审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再报考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参加评审并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组成员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环节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自主评聘工作的监督。各自主评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评聘标准,规范评聘程序,严格评聘纪律,确保评聘质量。当年评聘计划、评聘结果要及时备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下放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宏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进行复试,加大对各县(市、区)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自主评聘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到权责放管同步,推动自主评聘工作更加规范。
五、提交材料要求
根据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报考教师应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职称评审项目-2022年温州市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计划中填写材料。报考职称时,可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评审通过的基本信息和业绩材料提取出来。学校要严格审核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材料。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由所在单位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无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6. 其他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标准(修订本)的通知》(温教局〔2021〕135号)和《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标准(试行)》(温教局〔2021〕136号)执行。本文件由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联系人:阮秋梅,电话:-88630170。
附件:1.温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价综合量化标准(试行)
2.温州市中小学管理岗位考核综合量化标准(试行)
3. 2022年职称工作日历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