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评估:全面了解单位消防现状,预防火灾事故

消防安全评估与消防安全验收,你都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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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安全评估的概念

消防安全评价是对一定区域、场所或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估计,即参考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对构成环境的各种消防安全因素,运用消防安全工程的原理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价分析,得出一个较为全面的定量结果。该结果能够直观地反映该区域、场所或单位当前的消防安全状况并预测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造成的后果,具有科学性、系统性、时效性。

2.消防安全评估的意义

消防安全评估是政府部门通过专门的服务机构对一个组织的消防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的评估,可以使该组织更加清楚的了解自身组织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做到及时整改、及早预防。

消防安全评估是一项服务,其产品是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企业的收益来源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即危险源辨识、危险等级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安全措施等。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单位对消防安全评估的态度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质量。一份好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企业的态度可以使企业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投入的盲目性。

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严格高危消防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将此项工作的落实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制度。2013年3月7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关于印发高危消防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规定了高危消防单位的范围及其消防安全评估制度:“高危消防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近年来,各类火灾事故频发,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意义重大。

3.消防安全评价范围及内容

评价对象包括区域、单位、场所等诸多消防安全因素,区域环境消防安全评价内容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安装;

二、区域内生产、仓储、经营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和安全布局;

三是该地区人员消防素质水平、接受过消防培训的人员比例、人员文化程度、年龄构成比例等。

消防安全验收

1、消防安全验收的概念

消防安全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在竣工投入运行时进行的消防检验资质调查。建设单位进行消防检验时,消防部门需要进行安全检查和调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消防检验资质证书。电气消防检验已被公安部列入消防检验的强制性检验项目。

2、消防验收的意义

建筑的消防检验与验收可以降低建筑在日后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的概率,当发生火灾时可以将损失程度控制到最低,从而减少建筑的损失。为确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进行建筑消防安全检验与验收十分必要。

3.消防验收范围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以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申请、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

1. 人群密集的地方

(一)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馆;

(二)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旅客候机大厅;

(3)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市;

(四)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场,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高校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等;

(五)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戏室、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教学楼、图书馆、中小学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6)总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戏厅、桑拿厅、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等。

2.专项建设项目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电力调度建筑、电信建筑、邮政建筑、防灾指挥调度建筑、广播电视建筑、档案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和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需要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属于人员聚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批准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专门的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消防设计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其他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消防技术标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但是,按照本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标准未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用要求;

3、建筑的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相关消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

3.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出厂证明;

5.消防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7.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文由易经科技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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