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明确了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制度设置,确定共设立60个省级党政机构,其中党委19个,政府机关41个。同时,规划明确指出,要协调和推进省人大、政协、群众组织、事业单位等省级改革任务。
今年11月中旬前,福建省应基本完成省级部门机构班组调配、人员调动、挂牌、办公空间分配、公职集中办公等工作;到12月底,改革所涉部门“确定职责、机构、机构”工作基本完成。
《实施计划》对机构改革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
改革后的机构数量是多少?
政府机构是如何设立的?
有哪些新成立和优化的机构?
针对这些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委改革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同志进行全面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实施计划》对机构改革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通过的《方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调效益,坚持依法治国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这次机构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机制活跃、产业优、富人、生态美”的新福建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机构职能上落实加强党在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领导,省级主要机构与中央保持基本对应关系。
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群众最切身、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协调各级省、市、县、乡、各领域党政团体改革,优化政府机构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率;
充分发挥法治在规范和保障改革中的作用,在改革中改善和加强法治,坚决维护国家法制、政令、市场统一;
结合福建实际,因地制宜,构建系统、科学、规范、高效的制度运作体系,形成统筹统局、统筹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责任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广泛接触、服务群众的群众工作体系, 为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区,实现赶超目标提供体制保障。
省级设立了多少个党政机构?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共设60个。
党委19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5个,工作机关3个。
政府机关41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省直辖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0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
省级政府机构的设立
省政府下设24个办公厅和组成部门,包括省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族宗教事务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水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1.省直属特设机构: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直辖10个机构: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民防局、医保局、地方财政监督管理局、省政府信访局(省委信访局)与它位于同一地点)。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挂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标志;公安厅挂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牌子;民政部挂了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的牌子;农业农村厅挂上省委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振兴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挂上港口工作办公室的招牌;退伍军人事务部挂上双辅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上知识产权局的牌子;民防办公室挂民防局标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了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此外,还有6个省级政府部门:省机关事务总局、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食品物资储备局、监狱管理局、文物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成立和优化的负责机构
成立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国有资源资产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和编制主要功能区规划的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和管理职责, 省环境保护厅生态红线的组织划定、省水利厅水资源调查与权属登记登记管理责任、省农业厅草原(土地)资源调查与权利登记确认管理职责、省林业厅、 湿地等资源调查确认权利登记管理责任,省海洋水产厅整合制定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人岛保护规划、海岛等资源调查登记管理责任, 并成立了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在部门一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国有资源资产管理局将不再保留。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省环保厅的职责,以及省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的职责,省水利厅编制水功能区划的职责, 将流域内排污口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省农业厅监督指导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水产厅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职责一体化, 设立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在厅一级的组成部门。省环保厅将不再保留。
成立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农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发改委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农地整顿项目、省水利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一体化, 设立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在厅一级的组成部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增设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不再保留。
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将省文化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合并,成立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省文化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不再保留。
设立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省民政厅承担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形成省卫生委员会,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部门一级。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将保留,日常工作将由省卫生委员会承担。省卫生计生委、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再保留。
省退伍军人事务厅成立。省民政厅对退伍军人的优先照顾和安置以及军事支持者的优惠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军官安置的职责,以及军事和其他相关职责,将合并为省退伍军人事务厅, 作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在部门一级。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省退伍军人事务厅增设省双辅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志。
成立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整合省水利厅汛旱灾害防治职责、省林业厅森林防火责任、省农业厅草原(陆)防火责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职责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部门一级。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不再保留。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再挂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招牌。
对省司法厅进行了改组。省司法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职责将合并,省司法厅将改组为省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在部门一级。省政府法制办不再保留。
优化省级审计署职责。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检查职责、省财政厅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收支监督检查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监事会等职责分别分配给省审计署。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监事会不再保留。
成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省价格局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责任。依法,将省商务厅赋予的反垄断相关职责,以及带头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职责,整合成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在部门一级。保留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保留。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再悬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招牌。
成立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价格管理、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救助等由省财政厅承担的职责,移交给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直属机构。 在部门级别。成立
省林业局。省林业厅的相关职责,省农业厅的草地(土地)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和渔业厅等部门承担管理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设立省林业局作为省政府的直属机构,属厅级,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管理。省林业厅不再保留。
省文物局是省政府厅的管理机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级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部门的管理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隶属于副厅级。
省级和副省级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构将合并,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将以中流砥柱为主,省委和省政府将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不再保留。
《实施方案》如何推动省人大、政协等省级机构改革?
在省人大机构改革方面,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成立,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领域的相关法案和地方法规草案的研究、制定和审议。 开展调查研究,开展相关执法检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是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促进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的有关职责。
在省政协机构改革方面,成立了省政协农乡委,将省政协经济委员会联系农业界、研究“三农村”问题的职责调整到省政协农乡委。省政协文化历史学习委员会更名为省政协文化历史学习委员会,省政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委更名为省政协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委员会。在
群众组织改革方面,省总工会、省团委、省妇联等已经制定改革方案的群众组织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中央精神,加快其他群众组织的改革。
《实施方案》对事业单位改革作了哪些安排?
根据《规划》的要求,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将省党史研究室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合并,成立省党史研究编纂室,作为省委直属的事业单位,相当属部级。
二是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要交由行政机关承担,实际行政事务要分开处理。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央政府安排推动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机构。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福建省将同步实施省级机构调动,坚持按部门职责交接优化协调效益,按照“和人离人”的原则,向部门下属相关机构和人员移交责任。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改革后根据需要调整其从属关系;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调整,对单位名称进行相应调整;移交后具有相同或者类似功能的单位,应当相应进行整合和精简。
加强机构机构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实施方案》明确,要加强省委对机构建设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设立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条例,严格执行机构设立管理权限和程序,坚决防止干预。
规范联办机构、挂名机构、审议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遣机构管理。审议和协调机构一般没有单独的办公室,临时机构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撤销。清理未按标准设立的机构和分配的岗位数量,根除挂牌机构和“营业局”的实证,不再设立附属机构。
坚持总量控制,严禁人员数量超标、岗位数超标,确保改革后机构编制不超过中央规定的定额,行政编制不超过中央批准的总量, 机构设立不超过2012年底的基数。
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动态调整,按集中部署统筹部署各类资源使用,加大跨部门、跨区域资源统筹调整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组织实施省级机构改革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先设后破、不设不破”、“先转后三决”的原则,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地推进,抓好新机构建设, 现场调配、人员调动、工作衔接有序进行。
总体安排是,11月中旬前基本完成省级厅机构班子调配、人员调动、挂牌、办公空间分配、公职集中办公等工作;到12月底,参与改革的部门“三决”基本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编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