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守护安全,从了解法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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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法律有:消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城乡法规、建筑法等。(二)消防法规。包括消防行政法规和消防地方法规。消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目前,我国尚无相关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消防行政法规。目前,我国尚无消防行政法规,国务院正在起草《消防法实施条例》,尚未通过。有与消防工作有关的行政法律,但尚未通过。与消防工作有关的行政法律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审批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消防法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我省现行的部门消防法规是《云南省消防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9月30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通过,自2003年起施行。民族自治地方也有独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脱离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脱离宪法和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脱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关于消防的变通法规。根据本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关于消防的单行法规。(三)消防法规。包括国务院(三)消防法规。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直属机构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现行涉及消防工作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公安部令第3939号、第61号令……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在其管辖范围内施行。我省消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我省主要消防法规有《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昆明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条例》等。

(四)消防技术标准。是由国家各部委或行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程序制定或发布的,用于规范消防技术领域的人与科学技术关系的规范,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内容介绍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内容介绍 消防法修改后的重大变化 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法修改后的重大变化 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消防法修改后的重大变化 (一)消防法修改后的重大变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旧消防法的某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关于消防工作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职责不够完善、不够明确,制约和影响了消防责任制的实施,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计划经济时期综合治理色彩浓厚; 三是缺乏对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保障消防安全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完备,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及时有效地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旧《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关消防工作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职责不够完善和明确,制约和影响了消防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需要;二是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综合治理色彩比较浓厚;三是缺乏对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保障消防安全的作用; 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有力,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及时地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此次消防法修改立足我国消防工作实际情况,认真总结消防工作经验,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法规,健全和完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改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主要变化有:1.确定了新的消防原则。

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权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此次消防法修改,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消防工作经验,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改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主要修改变化如下:1.确定了新的消防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权负责、公民积极参与”。2.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单位的法定职责。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法规和公共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四是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五是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2.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职责。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法规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消防安全具体职责。四是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五是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3.改革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常态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修改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对大型集会场所、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和消防验收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三是改革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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