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应为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并具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明显位置有经久耐用的品牌标识,内容清晰,安装牢固。
2、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安装在墙面或天花板上,安装应牢固可靠,无明显松动现象。
3、紧急出口的疏散指示灯宜安装在出口上方;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灯宜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不大于1.00m的墙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灯间距不宜大于20米,人防工程的疏散指示灯间距不宜大于15米;疏散指示灯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现象。
4、消防应急照明应牢固、通畅,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切断正常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应急照明工作状态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分钟,且不应小于灯具本身标称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内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1.0lx;楼梯间内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地面照度不应小于5.0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排烟室等在火灾发生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内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标志应牢固、通畅,疏散方向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标志应在正常光源变暗时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发光疏散标志的状态指示器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地面中心照度不应小于1.0lx。正常电源切断后,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控制按钮应灵活;监听功能应正常;扬声器外形应完好、音质清晰;应能带麦克风广播;火灾报警后,应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消防应急广播;广播区域应正确、音质清晰。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消防应急广播应比背景噪声高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自动控制将集中供电式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式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源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