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培训中心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知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培训中心在职教师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进修培训范围:
1.学历及学位教育
指通过在职培训或进修,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资格或学位证书,主要培养硕士生、博士生。
(二)非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
是指为适应岗位需要或者承担教学、培训、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教育。主要包括:
1、中心将选派学生参加有关高校、国家级、省级高职、中职师资培训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师资培训。
2.单科训练、教学研究、“双师素质”培养、技能水平培训。
3.培训师、就业顾问等行业资格培训。
4. 岗前培训。所有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5、到生产一线进行岗位培训或者参加社会实践。
第四条 进修培训的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按需训练、学以致用的原则。
2、坚持在职培训与当地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私结合、分阶段分批遴选的原则。
4.坚持重点优先:重点建设专业、紧俏专业、新增专业的教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承担培训、鉴定任务的教师。
5、教育培训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教师报考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进修申请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在教学、培训、科研等工作中表现优异,能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继续培训程序
(一)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2、各部门、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相关领导批准。
3、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入选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4、教师考研合格并被录取后,到人力资源部签订《教师培训协议》。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部门的培训通知,商教务、培训、科研等部门,报中心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教师参加。
2、各部门接到进修培训通知后,须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会同教务处等部门根据本中心教学培训需要,制定进修培训计划,报本中心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培训师、就业咨询师等行业资格培训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并纳入中心统一培训计划;培训结束后,培训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1、教师培训实行两级责任制,各院系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每年年初制定本院系教师培训计划,报中心人力资源部,中心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院系教师培训计划,形成中心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制度。院系是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是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院系应建立本院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档案,记录教师培训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须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籍档案、技能证书复印件报送人力资源部,并存入教师个人专业技术档案。
3.培训结束后,培训生应将培训期间所学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在院系、教研室内部进行交流。
4、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以其培训学校提供的科目成绩、导师评语及所获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进修学员待遇
1、凡经中心批准的学员,中心将支持其在正常学习期间的学习时间,支付全额工资和相关津贴,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在职期间参加学历培训,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者,可报销全部学费的50%。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任务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3.对于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单科培训、“双师素质”培训、培训师培训、行业资格培训、技能水平培训等,中心将支付所需资金(含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4.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新员工培训及相关职称晋升培训费用自理。
5、教师培训结束后,持缴费发票及学历学位证或毕业证原件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中心负责人签字意见后,按规定标准报销。
6、进修成绩不佳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理。
第九条 培训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培训专业、时间、形式,如需改变,须经中心批准。
第十条 教师完成学历、学位培训后,五年内不得离职。服务期满前要求离职的(包括调职、自费出国、辞职等),须退还中心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并缴纳违约金5万元。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培训或者社会实践
1.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思政课教师每学年至少要有一个半月的社会实践时间,实践单位、岗位、内容与教师专业和所教课程相关,其他教师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方式可灵活掌握,对实践时间不作统一要求。
2、院系安排教师在年假或教学轮岗期间参加生产一线实习或社会实践,须经教务处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社会实践结束后,教师应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存入教师档案。院系应组织院系教师交流会,进行思想交流。
3.教师假期参加社会实践,给予本市每天15元补贴,出差在外的,按照出差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其他
1.超出本暂行办法范围的特殊情况,须报中心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
2、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马钢教育培训中心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故乡
政治
脸
教育
学位
毕业学校
和主要
位置
职称
地点
部门
上班
时间
参观医院
时间
现职
上次训练
训练时期
申请进一步培训
方法、内容、
行业、时间等。
申请人培训
计划和目标
部门
观点
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
观点
年月日
中心
观点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