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培训中心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知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培训中心在职教师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进修培训范围:

1.学历及学位教育

指通过在职培训或进修,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资格或学位证书,主要培养硕士生、博士生。

(二)非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

是指为适应岗位需要或者承担教学、培训、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教育。主要包括:

1、中心将选派学生参加有关高校、国家级、省级高职、中职师资培训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师资培训。

2.单科训练、教学研究、“双师素质”培养、技能水平培训。

3.培训师、就业顾问等行业资格培训。

4. 岗前培训。所有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5、到生产一线进行岗位培训或者参加社会实践。

第四条 进修培训的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按需训练、学以致用的原则。

2、坚持在职培训与当地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私结合、分阶段分批遴选的原则。

4.坚持重点优先:重点建设专业、紧俏专业、新增专业的教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承担培训、鉴定任务的教师。

5、教育培训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教师报考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进修申请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在教学、培训、科研等工作中表现优异,能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继续培训程序

(一)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2、各部门、办公室签署意见,报相关领导批准。

3、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入选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4、教师考研合格并被录取后,到人力资源部签订《教师培训协议》。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部门的培训通知,商教务、培训、科研等部门,报中心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教师参加。

2、各部门接到进修培训通知后,须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会同教务处等部门根据本中心教学培训需要,制定进修培训计划,报本中心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培训师、就业咨询师等行业资格培训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并纳入中心统一培训计划;培训结束后,培训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1、教师培训实行两级责任制,各院系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每年年初制定本院系教师培训计划,报中心人力资源部,中心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院系教师培训计划,形成中心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制度。院系是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是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院系应建立本院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档案,记录教师培训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须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籍档案、技能证书复印件报送人力资源部,并存入教师个人专业技术档案。

3.培训结束后,培训生应将培训期间所学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在院系、教研室内部进行交流。

4、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以其培训学校提供的科目成绩、导师评语及所获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进修学员待遇

1、凡经中心批准的学员,中心将支持其在正常学习期间的学习时间,支付全额工资和相关津贴,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在职期间参加学历培训,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者,可报销全部学费的50%。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任务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3.对于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单科培训、“双师素质”培训、培训师培训、行业资格培训、技能水平培训等,中心将支付所需资金(含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4.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新员工培训及相关职称晋升培训费用自理。

5、教师培训结束后,持缴费发票及学历学位证或毕业证原件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中心负责人签字意见后,按规定标准报销。

6、进修成绩不佳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理。

第九条 培训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培训专业、时间、形式,如需改变,须经中心批准。

第十条 教师完成学历、学位培训后,五年内不得离职。服务期满前要求离职的(包括调职、自费出国、辞职等),须退还中心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并缴纳违约金5万元。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培训或者社会实践

1.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思政课教师每学年至少要有一个半月的社会实践时间,实践单位、岗位、内容与教师专业和所教课程相关,其他教师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方式可灵活掌握,对实践时间不作统一要求。

2、院系安排教师在年假或教学轮岗期间参加生产一线实习或社会实践,须经教务处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社会实践结束后,教师应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存入教师档案。院系应组织院系教师交流会,进行思想交流。

3.教师假期参加社会实践,给予本市每天15元补贴,出差在外的,按照出差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其他

1.超出本暂行办法范围的特殊情况,须报中心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

2、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马钢教育培训中心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故乡

政治

教育

学位

毕业学校

和主要

位置

职称

地点

部门

上班

时间

参观医院

时间

现职

上次训练

训练时期

申请进一步培训

方法、内容、

行业、时间等。

申请人培训

计划和目标

部门

观点

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

观点

年月日

中心

观点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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