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重点区域,如仓库、食堂、木工房、脚手架、棚舍等易燃区域必须安装消防设备及机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并按规定安装灭火器。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建筑防火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建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地(以下统称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筑工程采取总承包、分包方式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定一名施工现场经理,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配备或者指派消防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除铁路轨道铺设、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道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安全保卫计划(以下统称施工组织设计及计划)。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计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公安消防机构提交:
(一)国家重点项目;
(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设项目;
(3)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项目;
(四)基础设施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和市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计划,由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计划,并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及计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临时施工设施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墙和隔热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和易燃易爆材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和压缩易燃气体容器应当根据其性质,在专门的仓库内储存。
施工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工作场所不得重新包装、调整;建筑工程中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丢弃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审查批准,取得用火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用电管理制度,采取防火措施。电气设备安装和电焊、气焊作业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在建筑工程范围内设置宿舍。
在建筑工程外设置宿舍,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隔断、禁止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等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通道,并保证临时消防通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或者占用临时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当设置临时消防立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向公安消防部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
(2)临时施工设施、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挡、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规定,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储存、保管建筑材料的;
(四)宿舍设置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通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通道畅通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答复的;
(二)未及时指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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