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通知:申报人员范围及相关事项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3〕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3)80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本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局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局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级职称个人申报_中级职称个人申请_个人评中级职称流程

1. 申请人范围

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

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馆、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凡近一年在京从事舞台影视、美术、动漫游戏、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专业领域工作,并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学艺术协会或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参加美术、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评审服务机构

北京市职称分布及评聘服务机构设置以《2023年北京市职称评聘专业名称、机构及联系电话》名单(附件1)为准。除名单公布的职称评聘服务机构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独立开展职称评聘工作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外,其他单位不得在京开展职称评聘及相关工作。北京市职称评聘相关政策及具体申报要求请咨询相关职称评聘服务机构。申报评聘系统的使用及技术支持请咨询12333。

三、审查工作安排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

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和主持、翻译、美术、工艺美术、文物和博物馆、图书资料、档案、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法律服务等系列(专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1.个人网上申报

7月4日(星期二)至7月17日(星期一),申请人应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个人事务”栏目,选择“职称评审”模块,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客观、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全部职称申请信息并按照各系列(专业)基本评审标准和各评审委员会要求报送。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单位评审与推荐

7月4日(周二)至7月31日(周一),申请人提交职称申请信息后,相关内容报社保缴费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社保缴费单位需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通过“法人事务”点击进入“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对申请人填写的全部个人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按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审核服务机构提交后进行审核。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

对于无单位的艺术工艺美术类自由职业者,可自行打印职称申请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书、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推荐,经相关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推荐机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并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3.评估机构审查

7月至8月,审评服务机构根据申请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审评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未按要求完成申请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获得批准后,根据审评机构的通知,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申请系统在线支付。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的,视为放弃申请。审评服务机构将审核通过并成功支付的申请人提交审评委员会审评。

4.申请人答辩审查

9月至11月,在精准落实新冠“两类乙等”要求下,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前需进行现场答辩,初级由专家评审。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考核,评审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投票的重要参考。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分类评审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请人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答辩时间具体安排请参见职称申请系统中各系列(专业)的报名通知或须知。

5. 评审结果及受理公告

评审完成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照全市职称评审统一要求进行受理。受理后将公布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布,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或公众号公布。

6.电子职称证书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发布2023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审结果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事务”栏目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模块下载使用。法人或个人可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按要求在“法人事务”栏目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查询”模块查阅。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校教师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评价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服务机构的安排执行。

3. 独立评估与任命

已备案实施独立评聘工作的高校、党校及部分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独立评聘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聘工作。不具备开展学术评聘能力的高校(党校),可以在完成本单位独立评聘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市教委或市党校开展学术评聘。已备案开展独立评聘试点的机构按照此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要求申请人诚实守信。申请人对个人申请材料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不予受理。我市职称评定工作全程实行网上申报,支持职称、学历、社保等多项信息数据检索。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抄袭他人著作、学术成果等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取消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定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期3年;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和晋升职务资格。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协会、学会)应当全面、认真审核申请人材料,对审核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审核责任不落实、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评审工作要求。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及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按规定受理申请人的评审申请和投诉,并向申请人答复有关情况。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称评审权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中央在京单位委托评定要求。报名时在京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央在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2023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书》(附件2),或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出具委托书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委托书须在个人报名时上传至报名系统。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的《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登记的专业职称系列(专业)不接受委托。

(五)做好职称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系列(专业)岗位专业资格、达到相应学历要求的,方可认定为具有相应系列、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报考更高级别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任职程序,选拔、任用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六)申请特聘人员条件。学历、经历不具备规定要求,但业绩突出、贡献突出的申请人,在符合本市相关职称系列(专业)特聘人员条件的基础上,经两名以上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填写《北京市高级职称特聘人员申请推荐表》(附件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个人特聘人员时,须将专家推荐表及相关材料上传至申报系统。

(七)坚决抵制和打击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经信、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建立联动机制,坚决抵制和打击职称评审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数据比对、审核核实、社会公示等方式,不断加强职称评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更加诚信的评审环境,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虚假职称评审、制售假证等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申请人举报评审结果公开披露的,须提供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核实线索及具体举报对象、违法事实等,并对举报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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