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和完善政府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业消防队承担以挽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职责。 (五)增加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内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法制管理和规范提供了依据;增加了鼓励、引导发展公共火灾责任保险的规定,引导运用市场机制防范火灾风险、解决灾后补偿问题。 (六)加强执法。修改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增加强制措施。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七条。第一章 总则 加强消防安全,制定本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的立法目的,基本保留了原《消防法》的规定。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立法目的。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的需要,参照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充分考虑到消防队在体制、装备、培训、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在汶川地震灾害救援中发挥的突出作用,修改后的《消防法》加强了关于应急救援的规定。因此,与《消防法》的内容相对应,在总则中规定《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解说】该条款明确了消防工作新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是消防法修改新确定的消防工作原则,以法律形式明确和确定了我国消防工作格局,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客观规律的体现,更是对四级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总结。“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主体,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督责任,单位负主要责任,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一)政府的领导责任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章均有具体规定。 (二)部门的监管责任不仅仅是公安消防部门,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是专门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在总则、消防规定、监督检查中都有具体规定。 (三)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因为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层单位,消防法律、法规主要由单位来贯彻执行。 (四)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做好消防工作离不开每一位公民,因此,公民也是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解说】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实施;地下矿山、核电站、海上油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说】木条内容包括消防监督管理主体,其他政府部门的消防职责,军事设施、地下矿山、核电站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森林、草原消防工作适用法律等。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括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监督管理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