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办发〔2007〕25 号:房山消防支队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通知及制度详情

房政办发〔2007〕25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房山消防支队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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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房山消防大队重大火灾隐患标识

关于印发《监察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委、办、局、中心、区属单位:

房山消防支队制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监管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3 月 30 日

重大火灾危险源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督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消防督查[2005]404号)和《北京市安委办公室、北京市消防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春节、两会期间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和消防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07]7号),结合房山区火灾隐患整治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实行挂牌督导,督导形式包括悬挂重大火灾隐患警示标志、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

第三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成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全区重大火灾隐患督导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接受市公安局、消防部门重大火灾隐患督导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重大火灾隐患排查与认定

第四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当认真排查全区火灾隐患,同时督促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及时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定期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清理,对已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据职责权限,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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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市公安局消防部门和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管辖分工进行监督处理。

第三章 监察实施

第七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实行行政最高领导督促审批,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的,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向区政府报告或者与相关部门协调,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区政府备案。

第八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队悬挂重大火灾危险警示标志时,应当按照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统一规定的规格、式样制作火灾危险警示标志。

第九条 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重大火灾危险警示标志,有效地宣传火灾危险,警示社会,提醒公众。

第十条 设置重大火灾危险警示标志时,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重大火灾危险。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后,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3日内将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报市公安局消防部门和区政府备案。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做好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公布工作。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协调有关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通过设立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

区政府新闻办具体负责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公告栏,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上述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督导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跟踪询问整改成效,全程督促整改,推动各级政府、行业、系统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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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监管责任制,确保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对一个不落实命令的,坚决不放过;对一个整改措施没有落实的,坚决不放过;对一个隐患没有消除的,坚决不放过。

第十二条 设置监管标识,重点防范和控制重大火灾事故,特别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在火灾隐患消除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用。

第十三条 对一次性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火灾危险性,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的目的。

第十四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不得以挂牌督察的方式代替执法监督和处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后,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当至迟于隐患消除后二日内拆除重大火灾隐患警示标志,并通知市公安局消防部门和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新闻办应当立即从政府网站首页设立的公告栏中删除其名单。

第四章 内部监督

第十六条 房山消防支队应当建立督导制度,对本区指定督导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录:重大火灾危险源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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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重大火灾危险源识别规则

一、为保证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2.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规定而可能引发建筑火灾或增大火灾危险的各种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物体的不安全状态等。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三、重大火灾危险源识别程序:

(一)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辖区内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单位举报的火灾隐患、群众反映的火灾隐患,应当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投票数不得低于5个。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区政府统一认定。

(二)认定重大火灾危险源前,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准备好相关视频资料。

(三)区政府应当成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小组,对需要排查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投票数不得低于9票。集体讨论时,可邀请已排查的业主单位参加,听取业主单位意见。

(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者业主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根据火灾隐患性质,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部门专家不得少于2人。

四、重大火灾危险源认定要素

1.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

1.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无法立即纠正。

2.建筑物相邻,共同建设,造成防火距离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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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密集的建筑外墙无消防作业面或者消防作业面被占用。

4.擅自改变原有的防火分区,超出的面积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值的50%,或者室内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阻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5.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等与其他建筑混合建设,无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阻止火灾蔓延的要求;楼层位置与建筑的耐火等级不相适应。

6、甲、乙级生产车间位于地下或半地下。

7.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与居民住宅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混杂。

8、丙级厂房与员工宿舍共用一栋楼。

9.丙、丁、戊类厂房内具有爆炸危险的高危区域未实行防火分区或者分区分隔不符合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10、地下建筑内的避难走道未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11、与住宅楼共同建设的停车场及与住宅区相连的电梯房未与停车场采取防火措施分隔。

12、加油站建设级别、设置面积不符合规定。

(2)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1、商业建筑原有外窗被广告牌遮挡,影响消防。

2、高层建筑周围没有高层消防车的作业区域。

3. 大楼的紧急出口被堵塞。

4.酒店、客栈、商店等公共娱乐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50%。

5、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50%。

6.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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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客栈、商店等娱乐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没有设置疏散标志或应急照明灯具,或照明灯具损坏30%以上。

7、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馆、商店等人流密集场所的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等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3)消防供水。

1.建筑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

2.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室外消防水量、水压不符合要求。

3.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5.建筑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安装的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四)防烟及排气系统。

地下室、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馆、商店等人流密集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和设施,或者该系统和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未按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地下室、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馆、商店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6)消防电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电源不能保证。

五、重大火灾危险源的判定原则

(1)凡能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不应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并已按照法定程序获得专家委员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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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行论证或者性能化设计,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验收的,不应认定为重大火灾危险源。

(三)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但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火灾危险性,不应认定为重大火灾危险性。

6.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应根据火灾危险场所类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城市消防力量体系等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判,主要包括:

(1)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火灾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等;

(2)建筑使用者的流动性、分布情况、对建筑的熟悉程度、安全意识和受教育程度等;

(3)建筑物的功能、实际用途和建筑物周围环境;

(四)当地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人员素质、消防站布局、城市交通状况等救援能力;

(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情况。

7.辨识工作完成后,对已辨识出的重大火灾危险源,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重大火灾危险源部位、重大火灾危险源单元和重大火灾危险源区域,并逐一确定重大火灾危险源的主要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同时报区政府备案。

8.对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区域和单位,采取挂牌督导方式督促整改。对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区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大日常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开展整改。

关键词:火灾隐患监管体系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四月二日发布

印刷2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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