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地区管委会、办事处,中央驻京单位和部队主管部门,市有关委、办、局(正局):
《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范》自2007年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稳步推进,城乡防火整体能力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消防工作中的领导、议事、协调作用,推动和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特别是其办公室建设,也为夯实和加强基层消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前期组织深入调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对《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知悉。
2012 年 5 月 15 日
北京市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本规范由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即市、区(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
1.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消防职责,研究加强和改进首都消防工作,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机构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具体任务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研究制定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发展规划。协调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以及消防装备、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三)组织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推动年度消防重点任务落实。
(四)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表彰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五)指导、评估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整改火灾隐患。
(七)按照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要求,组织、协调、实施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动员群众正确举报和积极排查、纠正身边的火灾隐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同级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
(二)研究制定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协调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维护、消防车出入、建筑耐火等级、消防组织建设等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探索创新、总结细化辖区消防工作办法。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政府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履行消防职责。
(五)依托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协同整治火灾隐患。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内居民(村民)和社会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七)完成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职责为:
1、及时向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经同级委员会讨论通过或经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研究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定期分析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组织、协调、推动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分析研判、举报转送、媒体曝光等相关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当好领导决策的参谋。
(3)对涉及消防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方案,经本级委员会讨论通过或者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年度消防责任书,以及区、县、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的年度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或主任批准后组织具体考核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委员牵头开展的研究、检查、监督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负责委员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发布、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2.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站。其具体职责是:
1、及时向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辖区消防基本信息和工作动态,研究年度消防工作任务。
(三)建立辖区火灾隐患采集平台,定期分析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推动火灾隐患消除。
(四)组织开展单位和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单位人员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对辖区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各类消防安全问题。
(六)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防火重点季节和敏感时期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指导、考核有关职能部门、社区(村)基层组织、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配合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八)及时向上一级和所辖区域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辖区消防安全状况、需与上级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具体对策建议。
(九)组织开展研究、检查、督导等工作。
(10)完成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
1.市、区(县)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街道)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参加。特殊情况,委员会主任可决定随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经主任批准,由办公室组织召开。
2.联席会议可以采取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视频会议、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议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有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3、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社会消防宣传、火灾隐患情报信息、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研究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4、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以《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公布,由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起草。
第七条 扩大会议制度
消防安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也可与联席会议同时召开,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参加人员范围由主任视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联络官工作制度
1.市、区(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同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一般由分管消防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应当报同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指定联系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消防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火灾隐患解决方案,及时反馈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
3、市、区(县)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需要组织同级委员会联络员开展联络工作。联络工作可采取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等方式开展。
第九条 工作研究制度
1、市、区(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应组织委员参加一次工作调研,调研课题可由委员提出,也可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达各成员单位。
2.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按照承担的或者自选的研究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报告。
3、工作调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委员会可根据调研内容,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到外地考察或邀请有关专家来京座谈,各成员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
4、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研究报告,提交委员会。
第十条 工作考核制度
1、每年组织一次本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评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评审工作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会议在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的基础上,由主任、副主任召开,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评审。
2、工作报告由会员单位结合本区域、行业、系统消防工作实际自行撰写,内容包括本区域、行业、系统火灾发生情况、消防任务及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存在消防问题的解决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等。
3.工作考核采取会议考核、现场报告考核、上报工作报告考核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本级委员会主任确定。
4、主任、副主任评比会议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标准对本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评比,评比结果由委员会上报同级政府,作为政府考核成员单位履行消防责任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工作督导制度
1.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以及专项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可组织成员带队,督导各区县、区域、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导工作根据需要可报同级政府或委员会批准,由政府督导部门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2.工作督察实行委员带队制,采取联合督察、逐项督察以及区县、区域、行业、系统工作督察等形式进行。
3.每次检查结束后,本级委办负责收集、汇总有关检查情况,形成汇总材料报本级委办或者同级政府。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制度
1、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下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全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3.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包括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实施、消防组织机构建设、社会消防宣传开展、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实施、充分发挥综合治理职能作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4、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各成员单位全年消防工作成效的依据,委员会每年将考核结果报告。
5、本级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对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区、县、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办公室对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具体意见,经本级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问责制度
1.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监督,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属机构和成员单位的监督,及时纠正工作偏差和错误。
2.对未部署、未完成上级交办工作,失职、失职导致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以及未完成或者达不到主要工作任务指标的,依法追究责任。
3.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办事机构提出问责建议,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转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4.问责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处理后,该办公室将发布通报,进一步扩大警示覆盖范围。
第四章 委员组成及调整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与管理
市、区(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联络员、专职工作人员等职务,其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人员组成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区(县)级、乡镇(街道)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原则确定。具体组成包括:
1、市消防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二、市消防委员会设副主任9名,分别为市政府办公室、首都综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市公安消防大队、中央国家机关管理局、国务院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管理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市消防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市有关委、办、局、市有关事业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燕山区办事处、清河区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四、市消防委员会应当有专家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应当是公共安全、抗震减灾、建筑、危险物品、消防等方面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
5、市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北京市公安消防大队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北京市公安消防大队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大队队长担任。
6、市消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应当由市消防委员会出具书面文件确认。
7、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确定,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六条 人员调整
市、区(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整人员应当经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调整人员的原则是:
1.因机构调整或者成员单位职能变化需要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进行相应调整时,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2.因人事变动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由空缺单位同一职务的继任者接任,并及时书面报告委员会。本级办公室应做好备案工作。
3、委员人员发生变动,或需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时,由委员会办公室对委员人员提出调整建议,并报主任及时调整。
第五章 人员配备和基础设施标准
第十七条 人员配备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设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公安消防大队选派,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由若干名现役消防警察和文职工作人员组成。区(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调整确定人员编制标准。
第十八条 办公空间
办公室应当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印刷室、档案室。
第十九条 办公设施
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办公设施必须齐全、使用方便,包括办公桌椅、台式电脑、固定电话、传真机等。
为了保证委员会会议和消防宣传教育的有效性,需要配备笔记本电脑、会议录音机、投影仪、扫描仪等设备。
第二十条 运输工具
委办公室工作量大,联系单位多,范围广,为有效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需要为其配备组织会议、开展工作调研、开展工作视察、联系单位、组织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专用业务车。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所需经费每年由办公室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下年度预算报告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主任审批。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包括办公、会议、调研、检查工作、宣传教育、表彰等经费。办公室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设立专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重大财务支出须经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同意,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区(县)、乡镇(街道)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并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确保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北京市消防委员会发布的《京市各级消防委员会工作规范》(京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