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刊号:金家房子字[2001]202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各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金甲非字[2000]63号)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修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同时必须取得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山西省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
2、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未经委托不得强制检测收费。承包方与委托方应当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3、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验范围是指省内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变配电设备、低压配电线路、电气照明设备、电气开关、电力设施、电缆、接地防雷装置等设施。
(一)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按照以下标准收费:
1、舞厅、电影院、卡拉OK厅、夜总会、商业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每平方米收费1.80元人民币。
2、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商业办公楼等类似场所和发电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1.50元。
3、党政办公楼及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民政、福利单位的办公设施每平方米收费0.50元,商业设施按相应标准收费。
4、加油站每辆车收费400元,油库每箱收费450元。
5、其他场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收费。
5、如因检测机构的责任需要重新检验,或出具的检测报告有误需更正的,不再收取费用。
6、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包双方根据检测项目数量、技术难度等情况协商确定。
7、负责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机构应当完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技术检测,并按规定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凡具备条件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中介机构均须向省物价局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度评审。各中介机构收费时应当张贴许可证,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01年8月10日起施行,金家房字(2000)292号、3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