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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和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及其他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时间安排
(一)评审时间。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间,由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全国考试成绩及分数线公布后确定。
(二)考试时间。国家组织的考试按照国家时间安排进行。省市组织开展“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应提前将考试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考试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1.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申请和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在我省任职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的外国人,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时,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外省驻鲁中央单位、驻鲁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我省申请评审的,须取得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相关手续按《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程序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执行。
4.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和评审。
(二)申请及审核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评审,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办理。相关政策文件、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查阅(网址: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
2.技工学校中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或大学本科学历申请、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人才、援疆藏青人才、东西部合作派出人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工程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有特殊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4.对全国统一实行中、初级职称考试的经济学、会计、统计学、审计、卫生技术、船舶制造、翻译、出版8个专业系列和我省统一实行“以考代评”的档案学、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健康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与兽医工程8个专业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者,获得相应等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等级职称评审或发证。对全国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的会计、统计学、审计、经济学、档案学、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健康管理研究、物流工程9个专业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及格线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5.按照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的要求,经组织选派,因参加重大活动和重要任务,离岗返聘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证,一年内累计任职天数超过3个月或者连续两年内累计任职天数超过5个月的,可视为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对口支援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在岗工作等级的两倍计算,可在本次聘期内累计计算。
6.报考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服务平台”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提取近五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三、申请及审核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委会)应及时在“服务平台”发布申报评审通知,确定具体申报提交时间和要求。
2.应聘人员登录“服务平台”按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职称申报和评审采取个人诚信承诺制,应聘人员应对自己的申请负责,承诺所提供的申请内容和材料真实、准确。
3.涉及国家秘密的申请材料必须线下提交,不得上传至“服务平台”,申请者应按照评议委员会规定的提交保密材料方式提交。对违反规定提交、上传、流传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严肃处理。
(二)审计要求
1. 单元回顾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在业绩成果形成、评定、发表和科研诚信等方面是否存在道德失当行为。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当及时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拟推荐人员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定管理权限分步推荐、上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推荐、申报;个体经营者,可由其所在街道、乡镇(街道)人事代理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公示、申报。
2.主管部门、报告部门、委员会设立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和组织评议委员会的单位(办事机构)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程序、超出评议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者违反委托评议程序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议条件的;(2)不符合填报规范的;(3)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4)未按规定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5)有弄虚作假行为的;(6)其他违反职称政策的行为。
四、审评机构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与调整
1.2024年,省级高级评定委员会新增职业农民高级评定委员会,工程技术(工业和信息技术领域)、医药技术高级评定委员会新增技术转化与运营服务专业方向。省级高级评定委员会名单、省属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中级评定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3。
2.经我部批准,允许青岛、烟台、临沂、东营、威海等市有关开发区(高新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4。
3.我省不设立翻译、船舶、民航高级评审委员会;我省不设立广播电视高级评审委员会。以上系列对应职称实行委托评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联系委托事项,我部下达委托书后,统一进行委托评审。我省设立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再委托评审。
4.省级职称自评聘单位委托我省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定的,需向委托评委会组建单位出具委托书,评定完成后,相应评委会对评定结果进行书面反馈。
5.将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工程、经济等5类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权、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继续授权设区的市设立中小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副高级评审委员会,授权济南、青岛设立卫生高级评审委员会。设区的市设立的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二)评审委员会评定
1.各评标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制定评标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派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利用“服务平台”职称申请评审系统,实现全程可追溯。
3.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德才兼备、分类评价的原则,不以学历、工龄、论文、获奖等为唯一标准,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实际贡献等。
五、文件和证书的公布和发放
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应及时在“服务平台”和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官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应按程序审核归档并及时书面公布。应聘人员可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职称证书电子版。
六、纪律要求
(一)严格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职称的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决不能放松推荐申报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职称工作。信访投诉工作主要由举报部门指导下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对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其中,涉嫌违反规定、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委会、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把职称评审工作作为防范腐败风险的重要内容,积极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审专家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严肃核实,一经查实,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其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加强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三)强化问责。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申报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本系(专业)申报和材料审查工作,做好审查前材料分类准备和评委会评审组织与服务工作;评委会具体负责评定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等工作;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主管部门、举报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发现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定政策、评定程序的,可以采取告知形式,指出相关单位所犯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被告知的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定材料及时提交或者评委会按期开评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评定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委会办公室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者减少受理评定范围;不得违反评定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定标准。对受理评定结果投诉、争议较多的评委会单位,由审核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节暂停或者撤销职称评定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专项行动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开展民营企业、自由职业者、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和评审服务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编发职称政策“说明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举办职称政策直播课、录制微视频等,线下线上相结合,努力确保政策宣传及时、准确、易懂,增强相关人才的获得感、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服务平台”开展规范注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评审通知、结果公告、公布文件是否及时在“服务平台”公开,评审方案、评审结果是否按规定在“服务平台”登记,是否将“服务平台”贯穿职称评审全过程,是否及时发放电子职称证书,提高工作监管效率,进一步营造公开、规范、透明的评审环境。
8.规范信息发布
“服务平台”上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应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核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文件等,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应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发布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各栏目内容应及时维护,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审核通知、结果公告、公布文件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相应栏目发布。
职称申报及评审收费严格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政〔2021〕638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遇有其他重大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职称评审相关部分政策文件清单及现行职称评审标准
2.2024年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3.2024年省直机关(单位)及省属企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4.开发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览表
5. 职务申请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5 月 27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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