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审查原则
最高法院解释第246、247、248、249、260、261和262条
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对于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需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对于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经审查,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同案其他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另外,其中一名被告人死亡,不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第一审被告人对判决没有上诉、抗诉的,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针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仅提出上诉的,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或者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体现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仅有被告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原则的约束。另外,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第二审法院的审判,不适用于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表现有: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仅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他一审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当的,可以变更罪名,不增加原判刑罚。
3.被告人因数罪被判处数额刑罚的,不得增加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维持原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数罪中任意一项罪名的刑罚。
4.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受缓刑的,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不予撤销或者延长缓刑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