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高教师积极性,推动教育发展

旧有的职称设置:中学系列主要分为:中学高级、中学中级(一级)、中学初级(二级、三级)与中专系列对应的:高级讲师、讲师、助教(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相当于大学…

据了解,我国现行以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为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于1986年建立,按照国家规定,中学教师最高职称是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职称仅为中级,这影响了众多中小学教师从教的积极性和国家教育整体质量。

旧职称设置:

中学系列主要分为:高级中学、中级中学(一级)、初中(二级、三级)以及相应的中学系列:高级讲师、讲师、助教(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讲师相当于大学副教授;助教相当于中学教师。)

小学系列主要分为:小学特级师范(小高)、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

新规定下的职位名称如下:

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原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纳入新设立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专业职称从高级到职员共设五个级差,即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助理职称、职员级的专业技术职务。[1]

2 高等教育标准

思想道德水平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教书育人,勤奋进取。

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具有所教学科深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前沿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运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

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较强的教学与教育能力,对本学科的教学与教育方法有创新性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研究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和应用其他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拓展与育人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绩效成果标准

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胜任中学各年级轮岗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教育艺术高超,形成了具有个性的教育教学风格;积极发挥推动区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作用,在区域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威望;主持和承担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德育工作成效明显,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方面发挥了导师制和引路人作用,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在指导青年教师、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在本专业公开发表或出版过多篇论文、专著,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3.汉语教学标准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范围是本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教研室、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家级教育资格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职的教师。普通中学附设的职业班专业教师应当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审查。

2.根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字[2009]14号)规定,报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职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3.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管理。各单位须按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评审相应的条件(包括申请条件、评审条件),在本单位公示申请人的主要业绩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请人须述职述职,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公示结果应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凡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须对本班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50人),调查表由单位留存备查(留存3年),汇总表与岗位评价材料一并报送。单位应对公示结果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鉴定意见。未按规定公示的申请材料或公示后未经调查核实有异议的材料,不得签字报送。

按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才能享受相应工资福利的规定,各单位要向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聘人员讲解相关政策,应聘人员本人也必须明确表明态度,并以书面形式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4.各地、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依法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正确行使授予的职权,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凡超出评审权限评审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要进一步完善中央评审委员会异地邀请制度,严格把握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要进一步完善多元评价机制,通过资格考试、业绩考核、能力测试、面试答辩、课堂教学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评审,建立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确保个人业绩和专业水平与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对存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从事有偿补习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在各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一律予以否决。

5、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后,将评审结果报无锡市职称办。评审通过人员在“无锡教育网”和“职称服务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投诉、举报的,经查实,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对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对通过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报考评审,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6.各市(县)、区要预留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用于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引进骨干教师。城市中小学教师原则上须具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一年以上任教经历,方可参加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人员臃肿、高级职务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城市中小学,要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量,鼓励此类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同时,为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轮岗经历。

七、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人事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7]5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和中小学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通[2009]29号)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置、竞争性招聘、按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4 评价标准

申请条件

凡报考和评定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勤奋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生活,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资格标准

(1)正教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导师和引导作用,出色地完成了班主任工作、辅导员工作等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授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优异的教育教学成绩,高超的教学技能,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教学职务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能根据教学阶段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有效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较好地履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职责,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具有所任教学科的扎实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丰富的教学经验,优秀的教学业绩,有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领导能力,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

5.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一级教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学历并担任一级教学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并担任小学、初中一级教学岗位工作5年以上。城市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1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教学时期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较为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辅导员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任务;

2.具备扎实的所教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与能力,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4.在培训、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5、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担任二级教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并担任二级教学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担任小学、初中二级教学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担任小学二级教学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中学教师。

1.较好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或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等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所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任教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知识与技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完成一年实习并考核合格;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学校任教二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三级学校任教三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方面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授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学方法,能完成所授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小学或初中教师岗位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师岗位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

卓越标准

破格申请高级中学教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县(市)级以上同行认可,获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科研部门或教育部门领导的学术团体举办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中讲授过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受市(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4.结合教学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公开发表有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不少于3篇,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省级以上交流、推广,或因教学成果突出受到省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凡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通过答辩的人员方可提交评委会审核。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破格晋升申请。

4.申请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的人员,须在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申请特殊资格的人员,须在近两年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

5.对外语、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的要求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五条 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水平

一、高级中学教师:

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本学科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集中度,能胜任各年级本学科周期教学,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最新动态。

2.中学一级(小学、幼儿园高年级)教师:

具有扎实的教学基础,具备扎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学科的教学原理与方法,能够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态。

2. 履行条件

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完成好教育教学任务,注重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晋升为中小学教师,必须承担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讲解作业,从事学生学业成绩的命题与分析,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指导、组织学生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结合教学实际撰写一定水平的教学(科)研究文章,在推进素质教育方面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3.继续教育

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规定》(鄂教[1998]024号)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具体学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四、工作能力及实践经验

1. 中学高级教师

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教学效果良好,教育质量高,受到乡(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主持过3次以上乡(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科研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好评;

3.承担班主任工作、组队工作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优异,受到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4.结合教学实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发表至少1篇较高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并在市(市)级以上单位交流或推广。

(二)中学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1、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成绩良好,能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所教班级及格率、先进生转化率较高,受到过校级以上表彰;

2.承担过至少1次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科研部门、教育部门牵头的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且教学效果良好;

3.连续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所任教的班级形成了良好的班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级称号或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

4.积极参与本专业的教学改革与研究,交流或发表一定层次的本专业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中),或参与编写一定层次的本专业的正规教育教学刊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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