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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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什么?
尊敬的郑州市财政局局长: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成品小区的业主,几年来我们一直向中原区物价局、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信访局反映“郑州房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违反政府规定,于2007年11月以市政府征收的热网费名义向购房者额外收取城市配套费(热网费)。至今未能得到合理解决,无奈之下,只好向您反映。
1. 原因
1、开发商违规收取供热配套费(热网接入费)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规定》(郑政文[2007]170号)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一律征收城市配套费。”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本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后,原有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扩容费、城市绿化费和供热及天然气管网接入费停止征收。” 以及河南省发展和经济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费物[2007]1657号)第六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纳入工程造价。对商品住房项目,应当纳入房屋销售价款,开发商不得在房价款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本批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我们2007年11月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以郑州市政府征收的供热管网费(天然气管网费)的名义,在房价之外额外收取120元/平方米的“采暖配套费”(俗称:供暖初装费),开具的收据是“采暖集资费”。二期在预售时也收取了“采暖集资费”,但2009年交房时,开发商误导、欺骗购房者与其签订《室内采暖设备标准确认协议》(不签订协议则不交房),同时收回预售时开具的“采暖集资费”收据,强行换成“采暖设施改造费”收据。
该项目一期总投资1.5亿元。“总投资”是指该项目所有费用的总和(项目总预算成本)。如征地、建设、工资、营销、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等(一期总建筑面积84863.1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69091.69平方米)。我们认为,开发商在原有的市政府早已停止收取的配套费项目中,借用热网费的名义,也违反了“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当纳入工程造价。对于商品房项目,应当纳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费用”的规定。误导、欺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收费,应当予以纠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钱款。
开发商除房价外,还以市政府“热网费”的名义收取供暖扶持费,共计1000余万元。
2、开发商未缴纳巨额城市配套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开发商违反(2007)政文170号文件规定
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郑州市建设工程审批收费联合办办理城市配套费缴纳手续”。“对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城市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入网手续。对未交或者少交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告知其按现行标准(170元/平方米)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文件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政政文[2007]170号)(2007年10月1日)按原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热力管网接入费120元/平方米;天然气管网接入费22元/平方米,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扩容费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财政部门追缴”。“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征收机构应当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通知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者未办理缴费手续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文号:郑政文[2007]170号,发证日期:2007年9月24日。郑州市房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正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07年9月30日向联合征收处缴纳城市配套费20元/平方米,热力、天然气管网费均无收据。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缴纳费用为149元/平方米),但取得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今开发商仍未缴纳该建设工程一期城市配套费。
(2)开发商所欠城市配套费金额
一期住宅建筑面积69091.69平方米,开发商应缴纳城市配套费1029余万元,由市财政部门追缴。
二、与相关政府部门交涉典型案例
2011年8月24日,我们向中原区物价局书面反映“开发商于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2008年2月18日取得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仍向购房者收取“供热集资费(热网接入费)”。中原区物价局在商请上级物价部门后,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区物价局口头表示:“我们局只能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罚款,无权责令退还这笔钱,因为开发商有律师。”直到2013年1月,我们再次向市物价局反映才得知,中原区物价局已对开发商罚款29.4万元。至今,对违法收取资金的行为未采取任何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价格违法行为多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限期退还价款;逾期不退还或者难以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第十一条:“对应当及时制止、严肃处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及时制止、严肃处理;因处罚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什么价格部门不按规定处理呢?区物价局还劝我们:“见好就收,只给你们解决问题,别管别人的事。”原因何在?
我们向区、市物价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他们却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给我们看处罚通知书。“要看必须签协议才能看。”为什么?协议是谁签的?
2012年2月至11月,区物价局多次催促我们“协商解决”,从解决五六个业主一半费用,到解决二十个业主全部费用,历时十个月,我们坚持认为这是违法收费,应退还所有业主费用,因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活动二:中原区物价局焕然一新
2011年10月之前,该局办公资金一直紧张,复印机坏了,没钱更换、维修,单位也很难购买办公用品。2011年底至2012年2月,该局对办公楼进行了全面装修,还更新了一些办公电脑和家具。这让人难以理解。
事件三:市财政局复函明确开发商应缴纳供热费、天然气接入费
2012年8月24日,郑州市物价局起草郑价工[2012]8号文件《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有关政策的请示》上报市政府。 (我们直到2013年1月17日才看到这份文件。)郑州市财政局在2012年9月26日给市政府的复函中解释道:“是否征收热力费和天然气入网费,以市规划局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缴款通知书》时间为准。即2007年10月1日前出具《郑州市建设工程缴款通知书》并按20元/平方米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缴纳热力费和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后出具《郑州市建设工程缴款通知书》并按现行标准170元/平方米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再征收热力费和天然气入网费。” (此界定与政政文[2007]17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该文件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市物价局的要求和财政局的解释、答复都是对“建设项目”的界定,即明确开发商缴纳供热费、天然气入网费以及城市配套费的时间段、名称或形式。即,如果建设项目是双燃气的商品房,在10月1日前应分别缴纳供热费、天然气入网费和城市配套费。10月1日以后,市政府规范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征收城市配套费,不再分别征收供热费、天然气入网费。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前向市财政部门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过供热费、天然气管网费;也没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后向市财政部门缴纳过城市配套费;开发商在房价款之上收取的1000多万元去向何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些钱到底去了哪里?
事件四:物价局出尔反尔、歪曲事实、混淆是非
郑州市物价局在2011年8月30日给网友的回复中明确表示:“按照相关政策,网友举报的商品房项目,如果在文件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则应按原收费标准缴纳。如果在文件实施后收取相关费用,则属违法收费。”这是中原区物价局提供给我们的。
从2012年2月份开始,中原区物价局就一直告诫我们:“你们自己解决问题就行,别管别人的事。”等等。但我们认为,既然是违法收费,就应该改正,如果要退费,就必须退给所有业主。 由于协商无果,中原区物价局于2012年12月5日给我们出具了《关于康桥上成套小区采暖扶持费征收实施情况的复函》称:“我局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请郑州市物价局明确城市扶持有关政策的意见回复》规定:经调查,康桥上成套小区一期于2007年9月29日出具了《郑州市建设费专项缴纳通知书》,并于2007年9月30日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收据为证),该小区一期业主应缴纳采暖扶持费(入网费)。”
请注意中原区物价局为何将《郑州市建设工程费缴纳通知书》改为《郑州市建设费专项缴纳通知书》,这是为什么呢?
事实是,郑州市物价局的请求和财政局的答复,都是对“建设项目”开发商进行界定的行为。但中原区物价局却将其与购房者向市政府缴纳供热配套费的定义相混淆。省、市政府文件中也提到“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城市配套费或停止收取网络费。豫发改发〔2007〕1657号文件(该文件由中原区物价局提供给我们)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造价。对商品房项目,应当纳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以外向购房者收取其他费用。”中原区物价局能对省、市政府的文件视而不见吗?能不依法履行职责吗?是故意为之,还是精心设计?
中原区物价局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征收。”第八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上述文件,物价部门核对过吗?开发商核对过吗?应该向社会公开!
需要说明的是:(一)开发商于2007年10月16日取得第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开发商于2007年11月除收取房价外还向我们收取采暖费,属于重复收取采暖费;(三)开发商未在2007年10月1日前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热力入网费、天然气入网费;(四)开发商未在2007年10月16日后按规定向市财政缴纳城市配套费用。
据了解,近年来康桥尚诚品小区业主的供暖资金有的全额退还,有的只退一半,还有的只退4000元。这是为何呢?
2013年3月,在市物价局的监督下,中原区物价局出示了一份没有注明日期的协议(与中原环保供热公司签订)和一张2010年3月或5月6日开具的“供热建设费”收据,收款金额与协议上规定的收款金额一致,为55元/平方米,并不是120元/平方米的热网接入费收据。我们要求其出示的,是2007年10月1日前向市财政或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的供热、天然气入网费收据。区物价局的解释是“开发商不配合”。太可笑了!可见,中原区物价局设计了一个容易让人误解的手段,公然包庇开发商违法收费行为,用意何在?
我们到市物价局反映情况,中原区物价局的答复是,不予处理。但领导说:“这个是理解问题,你们理解,我们(物价局)也是这么理解的,认为你们(购房者)应该交取暖费。”开发商能不能重复收我们取暖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拖延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者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底和2013年初,各区、市物价局对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和通知中,没有一个提到中原区物价局已经对开发商罚款29.4万元。我们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想知道为什么!我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们想知道发生了什么!
综上所述,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仍然以市政府征收热网费的名义,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城市配套费(热网费),属于违法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该予以纠正。我们反映的问题,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不合理。我们实在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无奈之举,没有别的办法。希望各位能在百忙之中,多关心关心我们老百姓的民生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帮我们把血汗钱拿回来!
谢谢!
业主代表:陈艳 电话:*******62
业主代表:张成明电话:*******06
业主代表:张金福 电话:*******89
业主代表:王子明 电话:*******56
业主代表: 电话:
20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