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事项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分类评定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关于职称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审查范围及对象

(1)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受聘的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国人。

(3)公务员(含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报考职务评审、考核发证。

二、申请及审核政策

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评审,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发布的各系列职称(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一)申请人按职称等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认定,相关工作另行通知。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以考代评”职称除外)。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基本规范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融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省教育、卫生、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任职、定向评聘实施情况的通知》(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高校要严格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督导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规定,落实“双肩挑”人员审核登记、职称预审等工作程序,规范自主评审工作。

(五)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要求,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六)对实行中、初级职称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审计学、卫生技术、船舶制造、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可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发证。对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相结合的会计学、统计学、审计学、经济学(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关考试,取得国家级或省级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等级)证书的,用人单位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有关规定选拔任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资格证明(工龄)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业绩、论文、学历(学位)等资料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

(九)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列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申请及审核时间

(一)各高评委办公室(含自评单位)须于5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按照《江苏省2022年高级职称评审方案》(见附件)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各地级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级对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一致。各高评委办公室(不包括自行评审并颁发证书的高评委)须在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前报省职称办备案。

(2)全省高校职称评审指南和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印发。

(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时间安排,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申请及审核渠道

申请人应按照属地管理、个人自愿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向相应的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等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报考同一职称系列(专业)、同一等级的人员应向同一评委会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通过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从今年起,全省高级、中级、初级(含初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人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在线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并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复审申请表》。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年度复审通知为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为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外籍人员网上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供良好服务。

(二)对我省暂不具备评定条件的高级职称或派出国(境)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职称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核,由江苏省职称办统一出具评定委托书。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的评定结果无效。其中,派出西藏、新疆、青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藏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接收地参加职称评定。在接收地参加职称评定的,申请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批准,接收地直接按照本地区评定标准组织评定,无需履行其他审批或委托手续。派出国(境)1年(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期满回我省后,职称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出具接收地职称评定结果确认书。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书。中央驻苏单位、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军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我省申请评审的,须通过具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书,由江苏省职称办审批并指定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接受委托材料。

(四)稳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畅通职称评审渠道。省属单位要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和干部管理权限,规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初评工作。

5. 职称申请与评审

(一)单位审查。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好预评估公告,预评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报送相应评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违反委托评审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通过原提交渠道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的评审人员基本信息,应在评委会办公室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机构

(一)各上级评定委员会(不包括自行评估并颁发证书的高等学校)应于年度评估会议召开5天前向省职称办公室报告资格审查工作准备情况,包括资格审查、预评公示、评估专家选定、评估通过率确定等。

(二)全面落实高级别评委会专家跨地区交流机制,在选取年度评定专家时,来自本地区和本单位以外的评定专家数量不得低于20%。

(三)在相关省级行业局、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高评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示后,如无异议,由省级行业局、行业协会(学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编纂省级行业局、行业协会(学会)文号。各地级市要及时转发相关省级高评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带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印章的电子职称证书。

(四)各地级市、省辖县(市)及部分企事业单位高层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示后,如无异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印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印章的电子职称证书。

(五)全省各高等学校委托的高等教育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示后,如无异议,各高等学校应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各高等学校应在每轮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工作总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在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独立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六)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认证结果由各地区、部门(单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予以公布,申请人自行打印省级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严格职称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更改政策、扩大评审范围。需要单独出台职称政策的,应事先报省职称办批准。对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评审质量把关不严,造成大量投诉纠纷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一定比例对省级高职评委会进行抽查,全面考核评定工作进展情况并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评委会办公室的检查指导,督促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三)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对学术造假、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反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四)完善职称评定公共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上线了全省统一职称评定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全省职称申报、审核、证书下载查询服务“一站式”服务。申请人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核实学历、学位证书、社保信息,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职称数据采集管理,在完成年度评定工作后,要及时按照规范格式和规定程序将职称评定数据报送省职称办公室。要加快历史数据清理归集,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历史职称信息查询核实服务。

本通知执行中遇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职称办公室报告。

附录:

江苏省2022年高级职称评审方案.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专业资格)工作组

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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