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控制室建筑防火设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属于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紧靠外墙处,或设置在建筑地下室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内送、回风管穿墙处均应设置防火阀。
(4)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管线严禁穿过消防控制室。
(5)不应安装在强电磁干扰的设备房或其他可能影响消防设备运行的设备房附近。
2.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专业资格证书。
2)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处于自动状态的,不得置于手动状态。
3)保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压力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内有足够的水,保证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路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电气设备配电柜的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2)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到火灾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确认。
2)确认火灾后,值班人员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置于自动方式(已处于自动方式的除外),并拨打“119”报警。
3)值班人员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消防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要求
(1)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盘前操作距离,单排布置时不宜小于1.5m;双排布置时不宜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侧,设备面板距墙面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板后的维护距离不应小于1m。
(4)设备屏面布置长度大于4m时,应在两端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安装,并与其他设备有明显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