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天前
四川省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五方责任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1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消防施工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取得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其他建设工程)后,方可开工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不得指定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商;开工前应按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汇报会,检查对工程情况(特殊建设工程还是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准确研判,明确消防施工难点、重点,落实消防设计重点实施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应按程序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或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图纸审查制度中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与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竣工验收报告。
(二)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负责在施工前进行消防设计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绘制消防设计变更平面图,对消防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指导,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变更文件)跟踪现场实施;参与竣工验收和消防检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提出检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消防施工方案,将整个施工阶段的消防施工活动记录于施工日志;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经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降低消防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经审查批准的消防变更应当及时实施;应当保存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和影像记录;应当按规定编制消防竣工图,并参加竣工验收和消防检查,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提出检查意见。消防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总包商应当对消防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分包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监理,并参与图纸审查、技术交底等重要环节;有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的,应当审查分包资质,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加强对施工过程现场监理、隐蔽工程等消防关键环节的监理;将消防施工质量检查监理等监理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按照规定参与消防竣工图编制、参与竣工验收和开展消防检查,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提出检查意见。
2.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协议,选用合格、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以下统称消防材料)。
建设、监理单位对消防材料应当遵循“先检后用”的原则,严格核对进场材料的出厂验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纳入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应当通过检查合格证、产品标志、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等方式进行产品验证;对消防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复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消防材料不得使用,并应当撤离现场。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通过质量抽检、数据比对(可在成都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系统中比对)等方式,加强对防火材料质量的监督抽检。
3.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实物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有关规定,对主体施工阶段、装修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消防施工质量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上传至质监系统。
(一)主体施工阶段。应对钢结构等建筑构件、建筑保温、防火分隔、预埋消防管道等隐蔽工程、安全疏散避难、消防电梯等救援设施的耐火水平进行专项检查,并记录《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表(主体阶段)XF01》(附件1)相关内容。
(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应对防火涂料涂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设备、防火封堵、安全疏散等消防施工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并按照《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表(装饰装修阶段)XF02》(附件2)相关内容进行记录。
(三)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川建消防监函〔2022〕84号)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备情况、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等,并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文件(附件3)的有关要求做好记录。
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消防建设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推动消防建设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加强消防监管力量,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主体模型层、装饰模型段、消防巡检等重点节点,采取在线检查与现场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责任方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抽查。
(一)督导重点。督导重点抽查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及施工实施、消防竣工图编制、消防验收等质量行为;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涂料、建筑保温、风管等消防材料的使用及相关隐蔽工程实施情况;总体消防布局及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饰装修、消防设施设备等工程实体质量。
(二)监管程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和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编制消防施工质量监管计划,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施工难度、消防设施情况等对项目各方进行监督说明,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特殊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2次,其他项目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责令整改、跟踪督导;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重点监督竣工验收消防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消防检查资料等内容,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 建立消防监理专门档案,将监督检查记录、问题整改完成报告、资料检查记录、材料消防质量检验记录等归档保存,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专门体现。
(三)纪律处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消防建设质量监督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未按要求整改消防建设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抽取消防材料送检样品等违法行为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停工整改通知书》,扣分。同时,根据违法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行政措施予以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未依法申请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变更)审查、使用不合格消防材料、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弄虚作假等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按程序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