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导则》P374:符合无障碍电梯要求的消防电梯也可作为无障碍电梯使用。但根据国家标准《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第5.7.9条规定,在建筑首层或每层开门、改变朝向的消防电梯不得作为无障碍电梯使用。
广州4.10:符合消防电梯设计要求的电梯可以设置为消防电梯,并应设置消防前室。
《山东》2.9.9: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应设置前室,且均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即《建筑规范》第7.3.5条和第7.3.6条的规定。
施工规定 7.3.1
★问题328:裙楼是否需要安装消防电梯?
提出此问题的原因:规范不明确(“示意图”中已明确写明不需要讲台)。
石老师专题《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厅),26问!》:《示意图》也明确写明裙房无需设置消防电梯。特例:5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设施(包括位于其他建筑五层及以上的养老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哪怕是位于裙房。
本导则P373:高层建筑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但若上部设置消防电梯时,应能停靠裙房相应防火分区内各楼层;当裙房作为养老设施或部分作为养老设施使用,且满足规范关于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应在裙房相应部位设置消防电梯,见图7.16。对于裙房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混合型建筑,消防电梯设置参照本导则5.4.10条【设计要点】及【说明】。
《浙江》1.5.1: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梯不得设置在裙楼内。
福建5.11:裙房内不得设置消防电梯。设有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即当消防电梯设置在建筑上部,且有地下室时,消防电梯应延伸至地下部分。地下部分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建筑总面积确定。
施工规定 5.4.10
问题329:居住建筑与其他用途建筑共建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的消防电梯应如何配置?
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浙江:4.3.3、武汉:5.5、西安:2.4:
居住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共同建设时,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消防电梯的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规范》关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规范第7.3.3条
★问题330:特殊业态可以不装消防电梯吗?
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广州》III.1.1:某地下污水处理厂(火灾危险性较其他地下工厂低)希望超出地下防火分区面积规定至6000平方米以上;虽然地下建筑面积已大于3000平方米,埋深超过10米,但希望不建或部分建消防电梯。如何处理——1、专家评审;2、参照《人民防空条例》第4.1.2-3条规定,污水处理池水面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广州4.1:应按规范执行,不能依据已有案例(如万博、琶洲等地消防部门均未要求地下空间设置消防电梯),特殊情况应进行专家评审。
山东2.9.8:建筑高度超过32m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尽可能在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条件有限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台消防电梯,但应设前室)。对于高层塔楼或局部较高的厂房,因占地面积小,火灾危险性大,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电梯,不设置电梯会影响建筑的使用。
每层停靠(建筑法规7.3.8.1)
★问题331:消防电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避免在各楼层停靠?
提出此问题的理由:民消办[2017]129号
石老师消防资源网专题:《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厅)26问!》:《建筑法规》要求“消防电梯应能做到层层停靠”,就是说消防电梯应停靠在所服务的每一个楼层,不需要停靠在不需要服务的楼层。以住宅楼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情况为例,当上层住宅楼设置了消防电梯,下层其他功能建筑不需要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可以不用停靠在下层其他功能楼层(如果住宅楼的电梯停靠在公共建筑部分,会带来安全隐患)。即使下层其他功能建筑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也应单独设置,不应共用,否则会给居住带来麻烦和隐患。
《江苏》1.3.5.12:当上层建筑设有多部消防电梯,而对应的地下建筑各层面积较小且只有一个防火分区时,地下各层应至少停放一部消防电梯。
《浙江》4.3.2:居住建筑的消防电梯不必停靠商业服务网点楼层。
江西21、武汉5.4:消防电梯应能做到每层都停,如每层都停确有困难,公共建筑在24m以下与24m以上部分采取完整的防火分隔措施时,可停24m以下楼层(地下室除外),居住建筑可停商业服务网点。
西安2.4: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当住宅楼与公共建筑连栋楼时,难以做到每层停靠,公共建筑部分(含商业网点)可不停靠。
山东2.9.5: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如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与裙房不同,且其交通核心筒与裙房不相连通,则消防电梯可不停靠裙房。对于住宅建筑及商业服务网点,亦不必停靠裙房。
浙江4.3.4、武汉5.5:在满足安全疏散距离的情况下,住宅建筑夹层所在楼层可不设门,消防电梯不得停靠在夹层。
山东2.9.6:1、居住建筑有错层,且错层无门的,消防电梯可以不停靠在错层。2、消防电梯必须设置在公共区域,方便消防人员组织灭火,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
广东4.31:发生火灾时,消防电梯主要用于协助消防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着火楼层灭火、营救被困人员。对于建筑的结构转换层、电缆管道夹层、技术夹层等各类夹层,除非夹层内有人走动或夹层内存在火灾危险物品,否则消防电梯无需停靠在这些夹层。
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规程7.3.1.3)
★问题332:埋深大于10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是否包含地下车库?
提出此问题的理由:(建规〔2017〕20号:车库等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可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消防规程》《建筑规范》的规定确定。)
视图1:地下室整体。包括:北京。
《导则》P372:1.第7.3.1条规定了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的条件,即本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等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其中,对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半地下室或独立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建筑,规定中的“总建筑面积”应为地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北京”:埋深大于10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指的是整个地下室。
√观点2:不包括地下停车场。包括:浙江、乌鲁木齐。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厅),26问!》:本文所说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上部分,不包括地下部分的车库部分,但包括车库以外的正常使用的人防工程部分。
《浙江》4.3.6:《建筑法规》第7.3.1条第三款规定的“埋深大于10m、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合并建设,且汽车库位于底层时,可以不计算汽车库部分的埋深。
《乌鲁木齐》6.8:根据《车辆消防法规》6.0.4条规定,不需要安装消防电梯。
共用消防电梯(建筑法规7.3.2)
★问题333: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台消防电梯吗?设置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提问原因:规范已更新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1.0.5条规定:“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至少设置一台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可以由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共用。但为提高消防电梯用于救援时的安全性,每个防火分区应尽可能独立设置至少一台消防电梯;当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共用时,应单独设置前厅。”
2.《关于消防电梯、楼梯间直接通向室外问题的批复》工金监字(2015)27号)
《导则》P373-374:7.设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建筑,消防电梯应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并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台消防电梯可供使用。一般应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消防电梯,但对于大多数地下空间,由于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较小,若每个防火分区都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有时难以设置电梯间及电梯的出入口。此时,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台消防电梯,但消防电梯应有通向不同防火分区的通廊及出入口。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的情况,也适用于难以独立设置消防电梯的各类地面建筑的防火分区。
地下车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车库内人口密度较低,因此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部消防电梯。
《北京》:要落实“公金监字(2015)27号”文件,对口设置独立前厅。
山东2.9.12:消防电梯可以共用,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电梯共用时,防火分区数量不宜超过2个,且每个分区均应设置独立的前厅。2、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共用电梯厅时,应在共用电梯厅两侧增设前厅。3、共用前厅和消防电梯前厅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浙江4.3.5: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当同一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的,地下室共用一台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宜超过3个,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平方米。共用消防电梯时,仍应满足下列要求:(附图4.3.5)
1 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直接或通过走道进入消防电梯通行处;
2 消防电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部(当其中一台消防电梯受阻时,也可使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
《福建》5.12:同一楼层设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建筑,当受平面布置限制,难以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消防电梯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消防电梯,但消防电梯通行处应通过公共走道进入,且通向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武汉》5.6:位于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车库等防火分区,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影响,无法单独设置消防电梯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但应单独设置前室。
《广州》2.3.4.2:地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较小,难以在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至少一台消防电梯时,相邻防火分区可以共用消防电梯,否则应按《建筑法规》7.3.2执行。共用消防电梯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得超过两个,且各应有独立的前厅。2、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共用电梯厅时,应在共用电梯厅两侧分别增设前厅。如下图所示(附图2.3.3)
石老师“消防资源网”专题:《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厅)26问!》:原则上,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不能共用。应在不同的防火分区设置消防电梯,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1台。对于位于地下的设备间、非机动车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影响难以单独设置消防电梯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单独设置前厅。
消防电梯前室(建筑规范7.3.5)
问题334: 首层“消防电梯前厅”可以取消吗?
提问原因:规范不明确
请等待后续版本完善该答案。
★问题335:消防电梯通间(共用通间)的门是朝过道开还是朝电梯厅开?
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电梯前室-防火门开启方向!》:消防电梯前室,不管是独立前室还是共用前室,防火门都应该向前室内侧开启!因为独立前室的防火门同样有疏散需求,主要包括消防员疏散、仰卧伤员疏散、担架伤员疏散。
《导则》P375:消防电梯独立门厅的防火门不是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向独立门厅内开启。
《山东》2.9.2:消防电梯不是安全出口,对于消防人员来说,应从消防电梯出来救援,因此消防电梯通廊的门应向外开启。
广东4.28:消防电梯共用前厅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消防电梯单独前厅的门应向消防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救援方向开启。
通过不超过30m长的通道直接进入室外(建筑法规7.3.5.1)
问题336: 消防电梯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救援通道可否设功能室门?
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导则》P375:2、消防电梯通行间应尽量贴着建筑外墙设置,并应面向消防车救援作业地点,以便不经过首层楼道而直接通向室外。当消防电梯通行间无法贴着外墙设置时,应在首层设置长度不大于30m的专用通道,直接通向室外。
广州4.2:应按规定执行,特别注意建筑法规7.3.5(2-4)的强制性规定,当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直接通向室外时,该通道应具有防火、防烟功能,且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
若因功能需要,需在防烟走道上开设门,则该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不得影响走道的疏散、救援功能,但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4m*2.4m(施工规程7.3.5.2)
★ 问题337:1)建筑内的消防电梯通廊是否所有位置的短边都需要满足2.4米的要求?2)三合一通廊短边的整个范围都需要满足2.4米的要求吗?
提出此问题的原因:(图中是整个三合一客厅)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厅)26问!》:1、消防电梯前厅短边不应小于2.4m,主要满足消防员装备、担架运输等功能要求。前厅尺寸及面积应为消防电梯门正对面的规则区域,不应通过过道、转角等延伸区域来实现。2、对于不规则电梯厅,在保证消防电梯门正对面区域满足短边尺寸及最小净面积要求的前提下,其他区域尺寸不受严格限制。
《浙江》4.2.6: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指与电梯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2.4m×2.4m。
《湖南》2020.18:消防电梯前室应保证在正对消防电梯的区域有不小于2.4米×2.4米的净空,其净尺寸应考虑装修面层厚度。
《江西》23:消防电梯通廊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指与消防电梯对应的部分,见图23.1。
山东2.9.7:消防电梯通廊短边不应小于2.4m,且电梯井道对应部分足够,其余部分不受限制。但对于共用通廊、三合一通廊,2.4m对应部分应全部为电梯井道。
防火隔离(建筑规范 7.3.6)
问题338: 如果有多台消防电梯,是否需要隔开机房?
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广东”4.30:无需分离。
粤4.29:无论是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间及通向建筑内部的开口,还是与普通电梯间相邻墙上的开口,都必须设置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问题339: 突出于建筑物外部的消防电梯井及顶部可以使用防火玻璃吗?
提出此问题的原因:安全性和设计之间的动态平衡(合规性不是合理的,应先确保合法性)。
《江苏》1.3.4.14:消防电梯井道及顶部应采用防火墙体、楼板,不应使用防火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