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4条解释:本条规定的供电线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用房(如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房等)的最终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灭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避免发生触电事故。由于许多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混杂,不易区分哪些是消防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往往不得不将电源全部切断,导致消防电气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消防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方便灭火,应设置方便紧急情况下操作的明显标志,如清晰、简单易读的指示、说明书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
第9.1.1条解释:
3、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含配电室)到最后一级配电箱的回路,应与总配电线路严格分开。
为了防止火势沿电气线路蔓延,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消防人员在灭火时,首先要切断火灾现场总电源。如果高层建筑的配电设计没有区分火灾时哪些电气设备可以关闭,哪些不能关闭,一旦发生火灾,只能全部断电,导致消防电气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这是不允许的。一旦发生火灾,消防电梯、消防水泵、应急照明、消防、排烟等消防用电都必须保证。因此,消防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不能与其他动力、照明共用电路,还应有明显的标志,方便紧急情况下操作,否则容易造成误操作,影响灭火战斗。
从两部消防法规的条款及理由可以看出,所谓消防电气设备专用供电线路,是指从单个工程(或住宅单元)的低压总配电室、配电房或总配电箱(柜)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用房(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间等)最后一个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从低压总配电室或配电房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用房(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间等)最后一个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应与非消防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严格分开,不得混接。但也不是100%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负荷很小,接上去后对消防设备影响不大。
注:单个工程(或住宅单元)的总配电箱(柜)可视为配电室,从此点出发,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不与非消防设备共用电路,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方便紧急情况下操作,防止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误切断消防设备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