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

公务员考试网 公众号

注册消防师考试

关于公开征集“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定义标准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消防救援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了《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9日前反馈至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监察部(邮箱:、电话:、传真:)

附件:《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海消防救援总队

2023 年 12 月 12 日

附录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如下:

1. 人群密集的地方

(一)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群;

(三)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集体市场或者室内摊位200个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旅客候机楼候机大厅;

(五)向社会开放且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

(6)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七)总载客量500人以上的观光船,或者总载客量50人以上的餐饮趸船;

(8)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放映厅(录像厅)、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OK厅、KTV、游戏厅(含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娱乐、休闲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餐厅;

(10)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游戏、密室逃脱等剧本类娱乐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轮滑馆、台球室、健身房、澡堂(含桑拿、足浴)、美容院、棋牌室等商业健身休闲场所;

(十二)住院床位总数5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疗养院;

(十三)总床位50张以上的高等院校、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十四)总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5)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十六)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同一工期生产车间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期同一生产车间(或消防保护区)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人;

(17)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一)市、区委、区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2)市、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通讯枢纽及灾害防灾指挥大楼。

(一)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市级、区级邮政、电信枢纽;

(三)市区町村防灾指挥大楼。

4.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市、区博物馆、档案馆;

(3)国家、上海市文物保护建筑。

五、发电厂(站)、电网运营企业

(1)发电厂;

(二)承担市、区级电力调度职责的供电单位;

(3)500千伏、220千伏(地上)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六、生产、灌装、储存、供应、销售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单位

(1)单座容量大于5000立方米或者总容量大于2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量超过5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级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级、乙级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超过750平方米的甲级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甲级、乙级仓库;

(5)工艺设备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化工单位。

7、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高层公共建筑(含宿舍、公寓等非居住建筑)

8、城市地下铁路、地下隧道及其他地下建筑

(一)地下两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换乘枢纽、轨道交通综合维护基地、线网调度、应急指挥中心;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城市交通隧道。

九、粮食、棉花、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堆场

(一)总库容1万吨以上的粮油仓库,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煤炭堆场;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建筑;

(3)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冷库。

10.其他可能发生火灾以及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在上海地区分行以上分支机构;

(2)银行、保险、证券行业的数据处理中心;

(三)汽车、钢铁、船舶修造、烟草、航空航天、纺织、造纸、制药、芯片等工业企业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总值(不含土地成本)5亿元以上;

(4)已进行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

(5)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高层工厂、仓库;

(6)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材料的多用户企业,且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

(七)含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物业单位。

本定义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本定义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方硕教育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136311265@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hbrsks.net/?id=311881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